最新!4月1日起严格执行!抚州城镇职工医保调整!
南丰县医保局
近日,
市政府公布了
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相关医保政策的通知
具体有哪些新变化?
为切实做好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工作,确保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与税务收业条顺利交接,保障参保人员待遇不中断,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抚府发[2010]32号)中涉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相关医保政策进行部分调整。
一、将《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在年初办理参保手续时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在当年的一月和七月分两次缴清。企业单位因用工变动频繁,可选择按月、季缴纳医疗保险费。”之规定调整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2019年1月1日起按月参保登记缴费。对缴费单位按规定登记参保人员信息并申报缴费基数之后设置3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未按时缴纳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的,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享受,过渡期满后(即2019年4月1日起),严格执行按月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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