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官网日前陆续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其中关于医保个人账户存废、使用范围、改革方向等问题被反复提及,纵览多份“答复”原文,可以大致梳理出以下要点:
相关答复中明确,个人账户资金是基本医保基金的一部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保有关规定,个人账户只能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个人账户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禁止用于医疗保障以外的其他消费支出。
为确保基金安全,新医改推进过程中,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中进一步强调,严格规范基本医保责任边界,公共卫生费用、与疾病治疗无直接关系的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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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策规定来看,非药品的确被排除在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之外,但从国家医保局的“态度”看,医保个人账户“放宽放活”仍然存在转机。相关答复中称,“部分地方已从进一步发挥个人账户对医疗费用支付能力角度开展了相应探索,如从支付本人医疗费扩大到支付家属的医疗费,从用于购买药品扩大到可以购买医用耗材及医疗器械等”,国家医保局正在积极总结地方经验,研究制定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改革方案。
相关答复中明确,目前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了原有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
其中,新农合制度在2003年建立时,为提高农村居民参保的积极性,扩大制度覆盖面,建立了个人(家庭)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小额门诊费用。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个人(家庭)账户的弊端逐渐显现,主要包括:一是额度很小保障不足,二是共济能力差,三是易诱发滥用,因此,城镇居民医保在2007年建立之初即建立了门诊统筹,新农合在2009年也推进了门诊统筹工作。
“随着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的整合,制度保障能力不断提升,大部分地方取消了个人(家庭)账户,但也有个别地方保留了这一做法。”因此,为进一步推进门诊统筹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门诊待遇,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对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做出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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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业更为关心的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方向,相关答复中也给予了相对明确的答案。
对第9039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基本医保制度的健全以及门诊保障方式的逐步拓展,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也显现一些问题,主要包括资金沉淀、侵蚀统筹基金支撑能力、缺乏共济功能等, 为此,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三五”规划纲要对改革完善个人账户政策提出明确任务部署,要求“改进个人账户,开展门诊统筹”。
根据任务部署,国家医保局积极开展完善职工医保门诊保障机制研究,通过梳理现行政策、深入典型地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在总结地方经验和前期研究成果基础上,提出了初步改革思路——同步推进改革完善个人账户和开展普通门诊统筹两项工作,具体措施考虑主要包括: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健全对门诊医疗服务和费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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