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销售药品(含我市2019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药品)相关信息企业确认及公示的通知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药集采发〔2019〕2号)、《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关于对接2019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63号)要求,根据市医保局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医保药品经办管理实际,采集了企业填报的药品价格信息,经过系统智能初步比对、人工重点核对等环节,现就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网上采购涉及到的相关药品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药品信息网上确认:2019年12月19日20:00至2019年12月21日17:00。药品信息网上公示:2019年12月21日20:00至2019年12月23日17:00。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主填报最低采购价格操作药品的相关信息。(一)公示期间,相关企业应认真核对药品基础信息与价格信息。如需申请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可自主网上申请。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填报的天津供应价格应不高于全国各省级平台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实际发生的最低采购价格,如需进一步下调天津供应价格或无法保障药品供应可自主网上上传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二)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相关企业可对其他企业填报的药品价格信息提出复核申请,并在系统中进行操作。公示期结束后,将不再受理复核申请。恶意提出复核申请的企业,被视为有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公示期内被质疑的药品,须经核实后,再参与后续工作。(三)公示期间,企业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也可拨打咨询电话或至办公地点现场咨询。(四)公示期满后,将根据公示情况,确定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网上采购的药品及相关医保支付政策,择期发文执行。相关企业使用UKEY(数字证书版)登录“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http://www.tjmpc.cn/),在规定时间进入“招标系统”,点击页面左侧菜单中“国家药品目录信息采集”,在相应时间段开放的操作栏目内下载“操作手册”,严格按要求操作。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1楼,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业务受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