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事不二罚”原则的具体思考

《中国药事》 杨秀梅[1]
摘要:
1 案例 某市医药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是依法成立的药品批发公司,具备法人资格,下设有7个县医药分公司,其中A、B、C、D4个县分公司领取了具备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另E、F、G3个县分公司未领取《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2004年10月,市公司购进女宝胶囊5000盒,其中3000盒加价59/6后,分别交给下设A、B、C、D4个县分公司销售,并出具了税收发票,另外500盒未加价直接调拨给E、F、G3个县分公司,由该三个分公司以市公司的名义进行销售。该批女宝胶囊经检验,含量不符合规定,属劣药。
药品经营许可证 , 医药公司 , 营业执照 , 女宝胶囊 , 药品批发 , 资格 , 法人 , D4 , G3 , 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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