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释“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与晁福林同志商榷

《北方论丛》 杨际平
摘要:
我曾在一九七七年第一期《历史研究》发表一篇《释“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的短文,认为商鞅变法的这一条不应解释为解放奴籍,而应解释为通过经营农业生产,多缴租赋者,觅去其本身的徭役。
晁福林 , 同志 , 《历史研究》 , 商鞅变法 , 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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