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转让中的交易风险规避问题分析——“老鼠爱大米”一案所引发的思考

《电子知识产权》 徐聪颖[1]
摘要:
不久前。一起音乐作品的版权归属纠纷被新闻媒体报道的沸沸扬扬。在这场纠纷中.当事人之一即是目前极具人气的网络歌手杨臣刚,而纠纷的起因则是对其创作的那首已被人们所广为熟知的歌曲《老鼠爱大米》的版权争夺。由于当事人以及歌曲的新闻知名度。这场版权纷争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据查证。杨臣刚曾经于2002年7月13日和2003年3月日两次与北京太格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老总王虎签订歌曲《老鼠爱大米》(又名《这样爱你》)的版权转让协议;而在此期间,杨臣刚又于2002年11月6日与北京音乐人田传钧签订了《老鼠爱大米》的版权转让协议;此外,杨臣刚还在2004年10月10日授权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独家使用《老鼠爱大米》的词曲。有媒体形容,这是一起典型的“一女多嫁”式版权归属纠纷。尽管本案已经由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于2005年11月17日审结,但其中依然有许多值得思考的地方。笔者认为,我们不能将该案的发生简单归咎于杨臣刚试图钻法律的空子,事实上,我国现有版权制度对于版权转让问题规定的过于简单才是导致此类纠纷形成的根源所在。从完善我国版权转让制度,规避版权转让中的交易风险出发,本文将围绕我国版权转让交易的特点.现行版权转让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对策等几个方面展开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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