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转自医药新势力
编者语:有关药品“二次议价”的争论似乎不曾停息,在部委层面,前脚说鼓励试点城市低于省标价采购,后脚又说不允许"二次议价";在地市层面,既然文件开了口子自然就有了底气去议价,但裁量权在手不好把控,总有油门踩得过猛的时候;在药企层面,有方说“药价是政府招标定的,再行议价是在蔑视政府的权威”,有方说“药价既然能议下来,不正说明原来定高了吗?”有人选择“维权”,有人选择“纠错”,乱局由此而来。孰是孰非,真理永远在实践中。
“二次议价”是否合法、合规、合理?
1、合法性分析——“二次议价”是否违法?
业内所称的“二次议价”是指各个医院在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所确定的药品中标价基础上进行的砍价行为。
有人认为:《招标投标法》明确要保护依法实施的招投标所形成的结果;省级药品中标价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经过招标确定的(“一次议价”),在省级药品中标价基础上砍价(“二次议价”),就是公然破坏省级药品招标的结果,明显违反了《招标投标法》。
这种观点,貌似正确,实则荒谬!因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合法,唯一的标尺是法律本身,而不是别的什么行为(很多行为本身就是扭曲的、违法的,如果以其为标尺,其结果必定荒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