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招标八大红线
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履约执行以来,无正当理由不履约供货,造成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短缺的4家企业进行了不诚信企业公示,这对药企来说,堪称不可碰触的红线。笔者简要地梳理了全国部分省市招标的相关规定,看看还有哪些地方设置了招标红线与不能逾越的雷区。
福建:无正当理由不履约供货
7月7日发布的关于征求《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履约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中,福建招标在招标履约方面,对生产企业从“供应及时性、质量保障性、处置问题有效性及医疗机构满意率”4个角度进行评价。
其中,“供应及时性”占40分,涉及“无正当理由不按中标药品的中标信息、规定时间和订单数量供货的”“未按时供货不按规定报告原因的”“不发货且伪造发货记录或虚报发货数量的”,均不同程度拟进行扣分处理。而在质量保障性方面(30分)一票否决,即因药品生产环节质量问题被食药监部门处罚取消挂网的,该项不得分。医疗机构满意率也创新性地被纳入,占10分。
广东:未及时签订三方合同
广东省药交所自2013年底招标至今,对未能及时签订三方合同的药企、配送商堪称痛下杀手:省卫计委办公室定期公示,对未按规定签订三方合同的生产企业将列入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并取消该生产企业全部品规两年内挂牌交易资格。如果配送商未及时履约签订合同,根据规定,生产企业将一并受到上述处罚。
广西:涉嫌商业贿赂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5年版)》在“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中明确规定,“建立健全检查督导制度,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其中,涉及生产经营企业不诚信记录处理的有两方面:(1)2012年以来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企业药品有涉及商业贿赂案件、但未涉及企业法人行为的。(2)在采购活动中未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药品价格、不良反应整改等相关信息被举报查实的。
安徽:配送率不足
2014年,安徽省基本用药招标方案规定,2013年全年在该省基本药物(含省补充药品)集中采购中,平均配送到位率低于51%;或2013年全年在该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中,平均配送到位率低于61%的生产企业将被取消投标资格,该企业生产的廉价药品及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品种可参与投标。当时配送率问题导致少数商业、药企“散步”投诉。
江西:虚假材料骗取挂网资格
《2015年度江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实施方案》第八章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企业若有递交虚假材料骗取产品挂网资格、企业无正当理由不供货等行为的,将依据《江西省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管理规定》和《江西省药品挂网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上海:随意弃标
《上海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医保目录药品(第二批)》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中标后随意放弃中标资格”将被列入“违规名单”,将按上海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处罚。同一企业连续两次发生此类违规情况将取消下轮投标资格。
湖北:低于生产成本恶意投标
《湖北省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管理规定》明确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低于成本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对中标产品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等情形,将被列入招标采购不良记录。同时,湖北省明确要求已经中标的基本药物必须达到全省覆盖。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若未按规定实行全面覆盖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浙江:串标围标
2015年初,浙江省第二批药品招标相关方案规定:投标企业在集中采购过程中,若出现串标、围标进行恶意竞争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纳入不良记录,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在全省的中标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接受其任何产品参加该省药品集中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