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兰州市药监局公布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榆中县、永登县等7个地区2016年第8期行政处罚案件。
其中,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永登县共有23起行政处罚案件涉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共有19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被行政处罚。
从主要违法事实来看,涉及生产销售假劣药的有14起案件,甘肃陇邮医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陇邮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万民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曦华源店、甘肃德生堂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兰州安宁十里店大药房、兰州紫瑞堂医药有限公司、兰州旭康药业有限公司、兰州元昇药业有限公司、兰州复兴厚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兰州百合堂药业有限公司、甘肃西域阳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康煜药店等10家企业被行政处罚。
其余9家企业的主要违法事实包括超范围经营药品、未按GSP经营药品、未按规定销售处方、非法购进药品、未经许可经营大输液、注射剂等。
以下为19家药企的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没收违法药品,罚款;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主要违法事实: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没收违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主要违法事实: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没收违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没收违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主要违法事实: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没收不合格物品,罚款;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甘肃德生堂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兰州安宁十里店大药房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处以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处以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处以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①主要违法事实:生产销售劣药“地龙”、假药“白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条,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③主要违法事实:生产销售劣药“菟丝子”“吴茱萸”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主要违法事实:销售劣药“牡丹皮”“菟丝子”“吴茱萸”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处以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6号)第十七条第二款,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修正后为第七十二条)
本文来源于医药手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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