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招标修改了9处,最低价直接中标
关于对《2015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部份内容调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落实带量采购、量价挂钩,进一步降低虚高药品价格的要求,现对《2015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黔卫计发〔2015〕76号)部份内容调整如下:
一、第六条组织及实施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增加“对药品从生产、采购、交易到合理使用进行全过程综合监管”。增加“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贯彻执行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政策,组织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及供货企业网上采购、药品配送、货款结算等情况进行监管。”
二、第七条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原则
“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汇总编制《2015年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修改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分析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编制《2015年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三、第八条集中采购目录的分类
(一)将招标采购药品目录定义调整为:“根据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报送的上一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中各类药品的品规采购金额百分比排序,占比排序累积不低于80%的药品中,除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血液制品外的药品”。
(二)在直接挂网采购药品目录中增加“采购金额占比低于80%的药品。其定义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报送的上一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中,各类药品的品规采购金额百分比排序,占比排序累积低于80%的药品”。
四、第十条集中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中增加“药品生产企业根据医疗机构计划采购量报价”;
(二)价格谈判采购定义调整为“纳入《国家谈判药品目录》的药品按照国家谈判结果执行。逐步探索以省为单位或多省联合,与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价格谈判。”
(三)直接挂网采购中“其余纳入《直接挂网采购药品目录》的药品,企业须提供同品规现在全国其他省级集中采购中标价或挂网价的平均价,为医疗机构采购提供参考价格。”调整为“纳入《直接挂网采购药品目录》的药品,企业须提供同品规现在全国其他省级集中采购中标价或挂网价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为医疗机构采购提供参考价格”。增加“对直接挂网采购药品,若年度采购金额较大的,下一轮纳入公开招标采购”。删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可在公立医院与挂网企业议价成交后跟标采购”。
(四)增加“其他方式采购。对未中标的急需药品,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审定公示后,纳入直接挂网,供医疗卫生机构议价采购,采购平台纳入重点监控产品”。
(五)增加“积极鼓励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推行‘两票制’”。
五、第十七条药品商务标评审
“每个竞价组按报价由低至高选择2家拟中标企业”调整为“同一竞价组最低报价者为拟中标企业”。
六、第十八条专家议价规则
“(一)议价采取谈判的方式进行”整款内容调整为“在限价的基础上,将同时采集全国省级中标/挂网价等作为参考价格,供专家谈判议价参考。议价专家委员会结合药品报价及临床是否必需与申报企业就申报药品的价格进行两轮谈判。接受专家参考价的选择1个最低价产品入围。原则上参考价均不得高于限价。高于的,议价专家委员会须集体评议,出具合理说明供备查并进行价格公示,接受各方监督。”
七、第二十一条中标药品采购
增加“(六)在采购周期内,药品中标价格明显高于同类产品价格、周边省份平均价格水平,被质疑、投诉经调查核实后约谈企业降价。”
八、第二十二条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应是采购计划申报的一个采购周期的全部采购量。”调整为“合同约定采购数量总和应是医疗机构上报的一个采购周期的计划采购数量。在合同执行中,采购数量可根据实际需求适当增减,原则上最高增减幅度不得超过计划采购数量的±20%。购销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药品交易,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增加“适时在采购平台上推行电子合同。”
九、第二十五条药款结算
将“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各市(州)开展药品统一结算账户的试点工作,通过公开招标选择药款集中支付结算开户银行,所辖医疗机构在中标银行开设药品集中支付结算账户,由银行提供药品周转金服务,加快医院付款时间,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药品生产流通成本。”调整为“依托和发挥采购平台集中支付结算的优势,积极开展省级统一结算试点工作,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药品生产流通成本(方案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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