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加盟连锁”模式或将被重拳打击!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开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包括《内审管理》、《药品零售连锁管理》和《药品零售药学服务规范内审管理》三个附录的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在《药品零售连锁管理》中,多条条例提及加强对药店“加盟连锁”的整治。
近年来,国家鼓励药店连锁经营,包括各项政策向连锁药店倾斜。
今年年初,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了《2015年度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年报》。年报显示,截至2015年11月底,全国零售连锁企业4981家,零售连锁企业门店204895家;零售单体药店243162家。对比前几年的数据,可以发现,2015年,中国药品零售业连锁门店数占比首次突破40%。
加盟连锁:是名义上的挂靠,总部得规模,门店得名声。
“加盟连锁”是指特许经营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商品和经营模式等以加盟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商使用,加盟商按合同规定在特许经营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费用的模式。
加盟连锁模式下,门店拓展速度较快,但总部和加盟店之间管理关系较为松散。
这些所谓的“加盟连锁”出现也让药店零售行业从业者们苦恼。实际上,这些“加盟连锁”和总部并没有资本连接纽带,只是名义上的挂靠,总部得规模,门店得名声。
伴随着“圈地”规模的不断扩大,同时矛盾也不断涌现。
在管理上,总部对门店管理不到位,特别在质量管理和采购配送上,门店往往自行其是,一旦出了大的问题,门店根本无力承担后果,总部不仅要承担经济损失,还要承担社会形象损失。
“加盟连锁”门店对总部也有很大不满,就在于自行采购药品,这容易引发质量问题、价格等方面的问题。
日前,CFDA出台的政策对相关现象进行了规范。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在企业总部统一领导下,建立覆盖包括总部各管理部门、企业物流配送机构以及全部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实现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经营。
实际上,这七个“统一”,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对其门店的基本管理制度。
其中第三条提到“由总部对门店的经营行为和质量管理负责”,第五条中提到“总部建立的计算机系统能够对总部和门店实施统一管理”,这两条明确规定连锁总部和门店各自的权力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可有效预防变相的“加盟连锁。
第七条 总部负责对购进药品、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的合法资质进行审核,并统一采购药品。
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第十五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开设门店,总部可向其门店直接配送药品,也可委托其他单位配送。
委托其他单位配送药品的,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一)委托其他单位配送药品的,总部的计算机系统应当与受托单位计算机系统有效对接,药品配送信息应当由总部传输给门店;
这三条彻底堵住了这条通路,使得“加盟连锁”失去了可行性,有望大大提高药品零售连锁率的可信度,并防范门店失控。
相关政策对药品流通行业的规范,对老百姓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其实更多的来讲,对老百姓来讲是带来更多的实惠。
第一连锁药店的管理要比单体药店规范,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如果说连锁药店他有几十家,上百家,甚至几千家门店,他的违规成本比较高,他不会因小失大,自身的要求也不愿意去违规,更加不能去违规。
所以无论从药品的质量方面,规范方面一定是比单体好。这样的话,老百姓到连锁药店去购药就放心。
第二是药店集中采购,一个连锁药店集中采购以后,可能比单体药店采购成本会降低,这样他的零售的价格也会降低下来,这样也会能够惠及到老百姓。
新版GSP的推行,趋于常态化的飞检,危机四伏,一不小心就可能面临被查处。更大的挑战,要求企业的规范化管理、系统化运营体系等各方面都要不断更新,以便适应市场的需求和消费者的需求。
但是,从目前整个政策来看,对医药整个情况还是利好的。因为国家也在着力的推行医药分家。如果说这一块,可能对未来我们医药连锁行业还是一个利好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