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药企反对的不是议价,而是不公平议价
最近,一些药企因为医联体在药品销售中的“不公平议价”,希望修正。这是当前医改蜕化为药改的一个逻辑性后果。
药企的要求是“还我公平议价权”,说明药企反对的不是“议价”,而是“不公平议价”。
从相关报道中,撷取几个关键词作分析。
这次不公平议价据说起源于医院零加成。零加成只是医院与病人、医保之间的经济关系,与药企何干?这是因为药品这个特殊商品,由于技术和信息的不对称,其销售的实现必定需要医生处方作为中介,于是,处方治病救人和处方卖药获利就出现了纠缠。
零加成政策本身是好的。在“医药不分”的状态下(中央已经明确,医药应当分开,但因为种种原因,现在还不能分开。所以,我们默认“医药不分”是当前正常的现实状态),医院经营药品必然发生相应的成本,比如建设设施、购置设备、人员费用、铺垫资金、实物损耗等,因此,在药品销售上加成是合法、合理的。
为了降低医疗费用,尤其是为了使医院不至于为了获取高额加成费用,“不卖对的,只卖贵的,贵药进处方”和“卖药越多,获利越多”,推出零加成政策,把医院药房由利润中心变成了成本中心。
所减少的费用,一些省规定,60%~70%由提高医疗服务费用弥补,20%~30%由财政补贴,10%由医院降低各类成本自行消化。这下问题就来了:一是零加成后病人减少的费用,约2/3通过医疗服务费收回,这部分费用岂不等于没降?二是财政补贴,能及时足额到位吗?三是自行消化,会不会导致医生多检查,增加检查费用呢?四是名义上零加成了,但“医药不分”状态下的回扣、贿赂、捐献、赞助仍然难以断绝;五是很多地方不顾中央三令五申,仍在或明或暗地二次议价,并以不同方式把议下的费用返回医院。这样的零加成,和初衷相比,实际效果究竟实现了多少?
从价格确定角度看,招投标和议价一样,都是一种现实、有效的定价方式。从行为性质角度看,议价有一个“邀约”“反邀约”的讨价还价过程,属于市场行为;而招投标有一个专门法《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经程序,属于法定行为。
从逻辑关系看,议价确定价格,是双方协商结果,以信用保证,不能言而无信,议价后再去招投标。而招投标确定中标价,是双方依法所为结果,既受法律规范,也受法律保护,双方都不能再对中标价议价。这是法治社会的常识。
近日有文章称,二次议价不违法:因为招投标不合法,中标价格依然有下降空间,所以,二次议价是在纠正错误。这就如同医生为生病的人动手术切除病灶一样,违法的是招投标,是病灶,医生的手术是合法的。真是笑话!
且不论招投标合不合法并不是由你说了算,即使药品招投标真的不合法,那就应当直接否定或取消招投标!二次议价不但不否定、不取消招投标,反而把招投标形成的中标价作为二次议价的基础,这个二次议价能合法吗?
并且,招投标是降价竞卖、“唯低价是取”,二次议价并不是反向提价,仍是再次压价,与招投标是“同向行为”,会合法吗?如果仍以医生动手术作比方,这个医生是在拉扩创口、加重病情,是在继续违法、加剧违法!
所以,招投标也罢,议价也罢,都是合法行为,如果有不合理之处,有则改之就可以了,这都叫完善。决不能在招投标之后,再对中标价进行二次议价!这既不合法,又不合理。
和其他大多数行业一样,现在我国医药行业基本上也是产能过剩。医药企业发展大健康产品,以非药产品养医药产品,比比皆是,怎么突然会出现药品短缺?这又是发生在医药卫生领域的一个违背基本经济规律的怪现象。
奇怪之果必有异常之因。这个异常是价值规律在起作用。强制压价直到成本,甚至成本之下,这样的产品销售就会亏本,销得越多,亏得越多,这就促使药品生产企业限产以至停产,人为造成药品短缺。这是已经发生的事实。
现实的药品生产企业,面对病人的呼救、医院的求购以及自身的社会责任,能保持亏本产品只降产而不停产,已是道德、信用、责任的最高体现。这才出现了虽然亏损、虽然短缺却并没有大规模停产的状况。这种状况,难以持久。
药品企业困境持续不变,意味着这种产能过剩状况下的产品短缺现象正在进一步发酵、延伸、扩大,如果仍不重视并加以调整,后果将会越来越严重。
■编辑 范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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