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支付标准在天津落地,医保与招标愉快地走到了一起
天津医保公示药品最高支付标准,总的来说,围绕着该市新产生的中标价就低不就高,并且要根据全国最低价进行联动。医保与招标的二元定价机制就这么在天津形成,毫无违和感。在国家医保支付标准政策出台前夜,值得研究。
天津公示3396个药品最高支付标准
近日,天津市根据1月16日专家评议,确定了新纳入医保支付中标药品和已纳入医保支付药品最高支付标准等信息(共3396条信息),并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2017年1月18日17时(星期三)至1月22日17时,公示4天。
我们对这些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发现有数量不少的药品最高支付标准与中标价有差异,其中不少药品的支付标准远低于中标价,这是怎么回事呢?
这要回放2016年5月20日公布的《关于做好医保药品支付与招标采购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药品最高支付标准的确定原则
根据这份文件的要求,该市按如下原则确定药品最高支付标准:
(一)原异名支付范围内涨价的药品,按照最高支付标准上浮不超过30%确定。
(二)原异名支付范围内,纳入招标采购目录但未中(投)标的药品,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原则上应不高于同类药品最高中标价;最高中标价高于原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维持原标准不变。
(三)原异名支付范围外的药品,按不高于原异名支付范围内同类药品最高支付标准的130%确定。
(四)原异名支付范围外的药品,相同给药途径下的不同剂型,以药品日均费用比较,按不高于原异名支付范围内药品最高支付标准的130%确定。
(五)临床必须、紧缺和急抢救药品,经专家论证,可适当提高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六)非临床治疗必需药品,经专家论证,不应提高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七)其他药品按照中标价确定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要求建立专家评议机制,招标采购中标药品涨价的,需由企业提供药物经济学评价报告,经专家论证,确定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此外,进行联动全国最低价,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应不高于全国最低价。并且,加强药品市场信息采集,采集对象包括定点医药服务机构、公立医疗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如有价差,以药品市场最低价调整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经核实,存在回扣或商业贿赂行为的,药品生产企业所有药品不得纳入药品目录异名支付范围。
医保与招标衔接时间表
根据《关于作进一步做好医保药品支付与招标采购衔接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天津市相关工作的时间安排如下:
(一)公示评议范围(2016年12月下旬)。市人力社保局对中标结果进行梳理,将医保支付范围内符合招标目录及医保支付范围外中标药品进行公示,并接受企业申诉。
(二)组织专家评议(2017年1月上旬)。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公示情况确定专家评议范围,组织专家评议新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合理确定原医保支付范围内属于招标目录及新纳入中标药品的最高支付标准。评议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企业申诉。
(三)发布执行文件(2017年1月底)。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公示情况确定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和医保支付范围内药品的最高支付标准,并发布执行文件。(ps.公示完毕后进入这一环节)
(四)联动全国最低价(2017年2月起)。当药品现行全国最低价低于医保最高支付标准时,市人力社保局依据生产企业申请,按照全国最低价校正支付标准。(ps.这一受虐环节,绵绵无绝期,各位朋友等着全国最低价的出现一次又一次被虐吧!)
来源:医药云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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