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医被索赔3万,竟是犯了这个错!
患儿发热后被带去给村医治疗,不料病情加重,随后抢救无效死亡,最终赔偿家属3.5万余元,全因医生犯了这两个错误!
患儿手足口病被村医当发热治疗,随后患儿死亡
广西一名学龄前儿童小强,因父母外出打工,由爷爷奶奶在家看管。2016年6月7日,小强发冷且腹部疼痛,当天和第二天,小强的爷爷自行给他进行了一些简单处理并让他服用驱虫药片,但没有效果。第三天早上,小强仍喊肚子疼,爷爷测量小强体温为38.7℃。当天正好村医黄某到一户村民家中看病,小强的爷爷便带他去给黄某看病。黄某诊断小强为发热,两次为他肌注安乃近。小强回家途中病情加重。18时许,小强被送到卫生院,但抢救不到一个小时医生即宣告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确认为重症手足口病、呼吸循环衰竭。
家属要求索赔11.1万
小强父母认为黄某无执业医师证,没有取得行医资格,非法行医,在没有查清小强是因什么原因发热的情况下即给小强注射治疗,延误了治疗时机,存在一定过错,对小强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应赔偿他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8.6万元的60%,即11.1万元。
经查,黄某对小强进行诊治时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田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黄某立即停止开展诊疗活动。
村医没有引导监护人及时送患儿到县医院接受治疗,承担20%赔偿,3.5万余元
田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强系留守儿童,随爷爷奶奶在家生活,小强父母疏于监护。小强患病后,爷爷奶奶没有及时送他到医院治疗。小强因重症手足口病、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对小强行使监护权的小强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对小强的死亡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该案经济损失80%的责任。黄某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没有查清病情即给患儿注射治疗,该行为虽不与小强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黄某没有引导监护人及时送患儿到县医院接受治疗,有一定的过失,应承担该案经济损失的20%。小强父母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考虑到小强父母对损害存在过错,且责任相对较大,对这项诉求不予支持。
经核算,小强父母的相关经济损失共计17.6万余元。田东县法院一审判决黄某赔偿小强父母经济损失17.6万余元的20%,即3.5万余元;驳回小强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村医错误一:没有查清病情即给患儿注射治疗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依照该法第18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黄某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没有查清小强的病情即给他注射治疗,存在一定的过失,这是村医黄某犯的第一个错误。
村医错误二:未及时引导监护人及时送患儿到上级接受治疗
手足口病发病初期,主要症状是发热,体温一般在38℃~39℃之间,伴有嘴角痛、咽喉痛、流口水、不爱吃东西等症状,与上呼吸道感染很像;虽然普通病例孩子的手上、脚上、臀部和口腔内颊部、舌、口唇内侧等处可出现红色斑点,斑点逐渐发展成为疱疹, 疱疹破溃后形成溃疡,疼痛异常,但也有部分病例皮疹表现不典型,所以很容易误诊,个别重症患儿病情进展快,导致死亡,所以当患儿出现这些症状时候要警惕是否为手足口病,并及时引导监护人及时送患儿到上级接受治疗。
总之,提醒大家,患者病情严重,而自己又“拿不准”的病例,及时引导患者到上级医院就诊,这样才是对患者和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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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基层医师公社据平安广西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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