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下浮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是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48号)文件精神。
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对象是如何确定的?
答:本次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的对象是依法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并符合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方向的企业。其中上述企业中烟草加工、电力生产和供应、石油化工等3个行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采矿、水泥、造纸等3个行业的企业及淘汰类企业,不列入本次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政策实施范围。享受政策企业的行业分类,按照参保企业工商登记信息。
问: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的标准是怎样的?
答:本次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包括应由符合条件的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属月份为2016年8月1个月额度的单位缴费部分。企业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仍按规定缴纳。
问:此次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期间,相关企业需要额外办理申请手续吗?
答:符合条件的企业无需办理任何手续,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操作。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办法操作。
问:此次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期间,相关企业向地税申报缴费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比例下浮期间向地税申报和缴费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需要进行社保缴费申报的企业,按照申报表提供的数据进行申报。申报系统对数据进行锁定,申报数据中已经扣减比例临时下浮对应的额度。
二是不需要进行申报的企业,地税部门直接依据已经扣减的数据发起扣款征收,无需办理申请手续。
问:此次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期间,相关企业职工的待遇有何影响?
答:集中下浮月份,企业参保职工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的账户资金除个人缴费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外,应由企业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
问:在集中下浮月份符合条件但漏减的企业,如何申请补减?
答: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集中下浮当月发生应减未减的,在2016年11月30日之前向当地经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由经信部门初审后,商当地人社、财政、地税部门复核确认后,在次月征缴额中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