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医疗费用报销管理规定
柳河医保中心
参加柳河县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人员,根据通人社联字[2011]2号文件规定,跨年度超过一个月未报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再予以报销。请参保需报销人员务必于下一年度1月15日以前,将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出院)的完整报销材料送至医保中心报销,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0435-721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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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柳河县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人员,根据通人社联字[2011]2号文件规定,跨年度超过一个月未报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再予以报销。请参保需报销人员务必于下一年度1月15日以前,将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出院)的完整报销材料送至医保中心报销,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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