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报
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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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患慢性疾病的门诊医疗需求,根据《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我县在12月12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行门诊特殊疾病申报通知如下:
一、组织申报
1、申报对象:按规定在我县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在待遇享受期内的人员。
参保人符合上述申报病种范围的不限申报病种数量,可申报一种疾病也可申报多种疾病,原已享受特殊疾病报销的病种无需再次申报。
2、申报日期:本年度申报日期为:2016年12月12日-12月31日。自2017年起门诊特殊疾病中患尿毒症透析、癌症、恶性血液病、冠心病支架或搭桥、器官移植术后需抗排斥免疫治疗的可随时申报,其他疾病每年4月份和9月份由参保单位统一申报。
3、申报流程:①单位领取《申报鉴定通知》和《申报鉴定表》,②参保单位通知单位职工传达相关政策,③单位组织填报,并整理病历材料,④单位将申报资料统一提交至医疗保险所。
灵活就业人员或无单位人员可携带资料到医疗保险大厅13号窗口填表申报。
5、申报资料:①《申请鉴定表》,②相关病历材料,③其他相关检查资料。
二、审核鉴定
1、审核鉴定由县医疗保险所统一组织实施,自今年起不在到医院进行现场体检鉴定,由市局指定的医疗专家对申报人提交的病历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2、本年度起不在组织进行现场体检,专家审核鉴定均以申请人上报病历资料为依据。申报人可提前自行体检,并将检查结果放入申报材料中,为专家鉴定提供更多依据。建议申请人提供近期住院病历和二级以上医院检查化验资料,以便专家准确评估您的病情。鉴定完成后所有材料将建档封存,如有他用请提前进行复印。
3、鉴定合格人员自发证之日起即可享受门诊特殊疾病报销待遇。特殊疾病用药和诊疗范围可登录“廊坊智慧医保”网站进行查询,相关政策和报销流程可向医疗保险所或定点医疗机构咨询。
医疗保险所咨询电话:0316-8829433,0316-8855391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