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 管理办法
一、门诊特殊疾病范围
(一)第一类(18种)。
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风湿性心脏病、原发性高血压(伴有靶器官损害和临床相关病变)、糖尿病(伴有并发症)、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癫痫、肺结核病、类风湿关节炎、重性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偏执型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帕金森综合症、肝豆状核变性、重症肌无力、冠心病(冠状动脉狭窄)、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源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银屑病。
(二)第二类(15种)。
恶性肿瘤(原位癌除外)、肝硬化(失代偿期)、强直性脊柱炎、再生障碍性贫血、克罗恩病、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成人先心病(限肺动脉高压)、慢性骨髓炎、肌僵直萎缩症、冠心病(安装支架后)、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川崎病、尼曼匹克病、矽肺(非工伤)、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二、如何认定门诊特殊疾病?
1、参保居民同一疾病每年可申请居民门诊特殊疾病资格认定1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均为居民门诊特殊疾病资格认定申请时间。
2、申请时提供的资料:
(一)近一年内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加盖公章),与申报病种相应的检查报告;
(二)《宜宾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
(三)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无身份证、社保卡居民应提供参保缴费凭证和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四)选择符合规定的三所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医院名称。
3、对符合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条件的,从认定的次月起,按月计算资格认定后产生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
参保居民申请认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不超过5种,报销限额为居民门诊特殊疾病中待遇最高的一个病种限额,不能累加报销限额。
4、筠连县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医疗机构
风湿性心脏病、原发性高血压(伴有靶器官损害和临床相关病变)、糖尿病(伴有并发症)、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肺结核病、类风湿关节炎、慢性肾衰(非透析期)、慢阻肺、肺心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银屑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骨髓炎、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14种病种由筠连县人民医院认定,筠连县人民医院不能认定的病种,可直接到宜宾市一、二医院进行认定。宜宾市第四人民医院、宜宾县精神病院、高县精神病院可以对重性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偏执型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予以认定。
三、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报销标准
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产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按70%报销,每年限额报销1000元;
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产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按70%报销,每年限额报销3000元。
新申报者资格认定后产生的门诊特殊疾病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不超过当年剩余月份费用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