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相关】官方出击:严禁医院返点、返款!

康道药业


官方有令:不许医院要返点、返款——以任何形式二次议价!严禁医院拖欠药款——付承兑也不行!

 

辽宁严禁二次议价,回款付承兑

 

近日,辽宁卫计委发布《关于执行辽宁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直接挂网采购部分)议价结果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对医院回款时间和二次议价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

不得通过打包采购等任何形式变相干预直接挂网采购价格,或以各种名目要求企业返点、返款、建立“账外账”等形式的二次议价。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结算货款。严禁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变相拖延付款时间。

 

省级招标大降价,二次议价必须禁止

 

2015年10月,国家卫计委在《关于公立医院药品集采工作中几个问题作出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中,就曾明确提出“试点城市与省级采购平台时间同步、价格联动,对省级中标药品不另行组织议价(即二次议价)”

 

尽管在国家层面上,二次议价从没放开过,但架不住各地执行时的种种“变通”,尤其是医院在取消药品加成、收入锐减后,往往会以各种名目在药品采购上做足文章,所谓“从哪里失去就从哪里找回来”,医院收入的损失,很大程度上要靠药企药商的利润来填平。

 

正如辽宁卫计委在《通知》里点明的那样,返点、返款、建立“账外账”等形式都是医院常用的手段,更有一些医院以赞助、捐赠的形式——手法不同,目的都是一样。


在省级的招标中,奉行“带量采购、以量换价”的宗旨,让药品价格已经有了大幅度的下降。就当前开标的省份看,比如辽宁此次全省13个市的19个省属医疗机构间大联合,对28124个药品进行了具体议价工作,新的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较此前执行价格平均降幅达到20%左右。

 

花样百出、名目繁多的二次议价,严重削弱了省级招标的权威性,药企也经受不住这样的双重砍价。

 

国务院规定医院30天回款,很难!

 

至于医院回款,辽宁卫计委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执行。

 

2015年2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医院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即便如此,对这一点, 想必所有医药人并不敢苛求,30天回款的梦幻场景,恐怕是遇不到、也求不来。

 

假如二次议价能够令行禁止,对医药人来说都是个绝佳的好事。

 



附:关于执行辽宁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直接挂网采购部分)议价结果的通知

 

各市卫生计生委,省属各医疗机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辽宁省2015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辽卫发[2015]68号,以下简称《集中采购方案》)、《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实施方案》(辽卫发[2015]55号,以下简称《直接挂网采购方案》)和《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管理与考核办法》(辽卫发[2015]67号,以下简称《管理考核办法》)要求,我省医疗机构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工作经过企业报名、资质审核、参考价制定、医疗机构联合议价组与药品生产企业网上议价等程序,于2017年1月25日面向社会公布了直接挂网采购药品议价结果。为做好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直接挂网采购部分)议价结果执行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直接挂网采购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鼓励其他所有制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

 

二、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范围

《辽宁省医疗机构直接挂网采购药品信息库》中已经议定价格的药品。

属于《2015年度辽宁省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暂按原中标结果执行。

 

三、执行时间

各医疗机构从2017年2月15日起开始执行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直接挂网采购部分)议价结果,原中标结果自行废止。

 

四、过渡期

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直接挂网采购部分)给予30天的过渡期。

自2017年2月15日零时起,2009年药品集中采购平台、2011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及常用低价药品挂网采购平台停止订单下达功能。已提交订单但尚未完成确认、配送、入库、结算等程序的,请相关企业及医疗机构尽快登录平台完成所有程序。待2017年3月17日过渡期结束后,上述平台将予以关闭。

 

五、配送关系的确定

(一)药品可由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到医疗卫生机构。生产企业自行配送的,只允许配送本企业产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企业配送的,需从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息库的配送企业中按照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配送集中度的原则选定,被选定的配送企业必须及时在网上响应、确认。

 

(二)各医疗机构要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从生产企业选定的本医疗机构所在配送单元的相应产品的配送企业中确定本医疗机构的配送企业。

 

(三)省政府采购中心将对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的配送关系确立情况面向社会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自主建立与变更配送关系。配送关系变更经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双方同意可自行网上操作,并在完成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送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以医疗机构需求为导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强有力措施,精心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共同做好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直接挂网采购部分)议价结果执行工作,努力构建依法、诚信、公正、和谐的购销新秩序。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集中采购方案》和《直接挂网采购方案》有关规定采购、配备、使用直接挂网采购药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严格执行药品网上采购。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上实施采购,严禁网下采购。

 

2、认真签订并履行合同。医疗卫生机构要与有关药品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做好《医药产品购销合同》和《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的签订工作,明确采购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配送批量和时限、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内容。

 

3、按时完成过渡。过渡期内,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做好药品清库、换货、调价等相关工作,确保临床用药需求,实现平稳过渡。原则上从2017年3月17日起,不允许再销售原库存产品。

 

4、按规定时间回款。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结算货款。严禁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变相拖延付款时间。

 

(三)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集中采购方案》、《直接挂网采购方案》和《管理考核办法》要求,及时足额供应和配送合格产品。对不能满足医疗机构合理需求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通过打包采购等任何形式变相干预直接挂网采购价格或以各种名目要求企业返点、返款、建立“账外账”等形式的二次议价。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

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2月10日



来源:赛柏蓝  作者:田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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