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出售过期药,赔偿患者50倍!
药店经理人
注:此图为资料图,非新闻图片
市民刘先生在药店买到过期胰岛素后,对如何找药店索赔一事犯了难。在记者采访后,北院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与药店进行了交涉,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最终药店赔偿刘先生3000元现金,赔偿金额相当于他所购买药价的50倍。
18日上午,市民刘先生告诉记者,就在17日记者采访的当天,药店负责人就赔偿一事与他进行了电话联系,在北院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药店赔偿他了3000元现金,并收回了过期的胰岛素。
“药是62元一盒购买的,相当于赔偿了50倍的价钱。”刘先生说,从这件事情看来,虽然《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对过期的赔偿问题没有明文规定,但只要执法人员出面调解,事情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
那么,今后市民买到过期药究竟该如何投诉及维权呢?
记者电话联系了莲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市民买到过期药品,可以向属地的药监局进行投诉,药监局执法人员会依法对药店进行处罚。
在赔偿上一事,因为《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的确没有对消费者事后应该获得多少赔偿做出任何规定,所以在赔偿一事,执法人员的确无法可依,处理起来有些困难,同时也不在职权范围内。但本着“以人为本”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出现这种情况,执法人员会先与药店进行交涉,促进消费者与药店进行协商赔偿,如果双方因为赔偿金额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时,最终也只能建议消费者走司法程序进行索赔。
大家说说,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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