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出售过期药!药监局:按劣药论处
此图为资料图,非新闻图片
来源:新疆网 作者:马悦然
孙女腹泻,市民宋女士到药店买药,不想买到的是已经过期三个多月的药品。
12日,宋女士1岁的孙女拉肚子,她跑到南湖东路北六巷“金达康大药房第16分店”购买了一盒蒙脱石混悬液,并按说明书的用量,给孙女喂了20毫升。当晚,宋女士的女婿回家后拿起药品看,才发现药已过期三个多月。
次日,宋女士找药店理论,店员表示是不小心拿错了,并将30元钱退给了她。
“药店为何在卖过期药?如果孩子因此出事了,怎么办?”宋女士说。
14日,记者在宋女士所购买的蒙脱石混悬液的药盒上看到,生产日期为2014年5月8日,有效日期至2016年5月7日。药店给的收据单上显示,8月12日,在金达康药店,购买蒙脱石混悬液,价钱30元。
记者跟随宋女士来到该药店核实,店员承认自己确实向宋女士卖了过期药。“我把盒身上的有效日期5月看成了8月,真是疏忽了。”店员王志刚这样解释。
药店:愿支付相应赔偿金
负责该药店的新疆金达康大药房第16分店店主负责人赵树林说,确实是管理上出了疏漏,他平时要求员工隔一个月就要清查一至两次药品的有效日期,“药店有7年了,从来没出过这种事情。”
赵树林表示,他们将与宋女士进一步协商解决此事,并愿支付相应法规规定的赔偿金。
药监局:出售过期药按劣药论处
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处长李雪松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店出售过期药,按劣药论处。药店销售劣药,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本文系转载,药店经理人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者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仅作分享使用,版权属于原作者。
还没关注“药店经理人”呢?
快长按下放二维码
商务合作:010-56541102/13810597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