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成立阿拉善盟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根据工作需要,经盟行署同意,决定成立阿拉善盟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赵红岩 副盟长
副主任:黄永明 盟卫生计生委主任
王海英 盟行署办公厅副调研员
成 员:王 辉 盟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 宏 盟行署副秘书长、盟民用航空管理中心主任
解伟礴 盟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铁路建设领导小组
办公室主任
侍明红 盟发改委副主任
李晋贺 盟教体局副局长
梁守华 盟科技局副局长
任俊青 盟经济信息化委副主任
哈斯乌拉 盟民委副调研员
傅国华 盟公安局副局长
田玉华 盟民政局副调研员
薛爱荣 盟司法局副局长
王玉红 盟财政局副局长
马 岩 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以海 盟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汤奎武 盟文广局副局长
海 霞 盟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吴开彦 盟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王巨龙 盟扶贫办副调研员
黄国庆 盟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刘明豪 盟工会副主席
杨卫智 盟团委副书记
赵秀萍 盟妇联副主席
张凤梅 盟红十字会副会长
斯 琴 盟工商联副主席
张永红 额济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盟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主任由盟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海霞兼任。
二、工作职责
(一)共同职责
研究制定全盟防治艾滋病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全盟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本系统防治艾滋病工作规划、监督评估方案和本部门防治艾滋病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本系统职工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与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参与全盟防治艾滋病工作调研和指导;落实盟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议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部门职责
1.盟卫生计生委
(1)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全盟防治艾滋病规划、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协调和指导实施。
(2)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有关防治艾滋病政策规定。
(3)组织艾滋病疫情监测与管理,定期发布全盟艾滋病疫情信息。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对防治艾滋病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技术指导。
(4)负责艾滋病专业机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对医疗卫生人员及其他各类从事防治艾滋病科研、宣传教育和管理人员,组织开展防治艾滋病知识、职业暴露预防等培训工作。组织实施防治艾滋病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
(5)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免费提供抗病毒治疗药物。负责艾滋病治疗工作的组织、管理。
(6)组织卫生计生系统开展防治艾滋病宣传、咨询和推广使用安全套等行为干预工作。
(7)组织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
(8)组织与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共同做好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药物维持治疗和其他针对吸毒人群的干预工作。
(9)对参与防治艾滋病社会组织开展管理和防治技术培训,支持社会组织加强能力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参与防治艾滋病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10)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逐步实现防治艾滋病服务均等化。
(11)承担盟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2.盟委宣传部
(1)参与研究制定全盟预防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规划,扩大宣传教育工作覆盖面。
(2)协调和指导宣传部门和新闻广电部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防治艾滋病公益宣传教育。
(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盟艾滋病防治重大宣传活动。
3.盟发展改革委
(1)参与制定全盟防治艾滋病工作规划,并负责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对防治艾滋病所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各级政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对防治艾滋病项目予以支持。
(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组织确定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内的用于防治艾滋病用品的价格,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
4.盟教体局
(1)负责在全盟各类普通中学、职业技术学院开展防治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纳入学校的教学计划组织实施。
(2)研究制定并督促落实促进艾滋病患者遗孤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青少年就学的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家庭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孤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高中阶段教育减免学费、城市义务教育免收杂费和书本费等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因艾滋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子女就读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救助、减免政策。
(3)做好外国留学生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
(4)组织协调职业技术学院做好防治艾滋病的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
5.盟科技局
(1)将艾滋病重点科研项目优先列入全盟科技计划支持范围。
(2)把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
(3)支持开展蒙、中、西医治疗艾滋病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开发工作。
(4)支持开展防治艾滋病科技信息收集、分析与交流工作。
6.盟经济信息化委
支持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
7.盟民委
(1)协助处理艾滋病防治工作中涉及民族关系的特殊事宜。
(2)指导主管宣传教育单位开展对少数民族地区防治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发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民族语言宣传材料。
(3)探索适宜民族地区特点的艾滋病防治干预活动和策略。
(4)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策略内容纳入少数民族干部培训。
8.盟公安局
(1)依法打击、取缔卖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及血液制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2)对公安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进行法制宣传和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3)将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职业暴露预防与处理等相关知识纳入对公安监管民警和医务人员以及治安、刑侦、禁毒等民警的岗位培训内容。
(4)会同有关部门,将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查列为新入所的吸食注射毒品、卖淫嫖娼以及其他具有艾滋病感染危险行为人员的常规检查内容,依照规定做好艾滋病检测和告知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5)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对公安监管场所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医学管理,对艾滋病病人进行治疗,做好转介工作。
(6)配合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共同做好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药物维持治疗和其他针对吸毒人群的干预工作。
(7)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在公共场所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干预工作。
(8)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9.盟民政局
(1)将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因艾滋病致贫,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人给予医疗救助、生活救助。对艾滋病病人遗孤给予生活救助,并指导各级政府开展安置工作,做好艾滋病遗孤信息收集统计。
(2)将艾滋病致孤儿童全部纳入孤儿保障制度;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或患儿,补助基本生活费;加强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心理疏导干预工作。
(3)将防治艾滋病工作纳入社区建设中,会同教育部门共同落实艾滋病致孤儿童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和学前、高中非义务教育减免学费问题。
(4)研究制订支持社会组织参与防治艾滋病工作政策,依法开展相关社会组织登记,做好社会组织参与防治艾滋病的管理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接受救助的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艾滋病监测工作。
10.盟司法局
(1)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纳入监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出入监所的教育内容,对收治收押人员进行法治宣传和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
(2)将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查列为新收治收押人员常规检查内容并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
(3)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艾滋病监测工作,对监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强制戒毒所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医学管理,对不予或不能实施保外、所外就医的艾滋病患者进行治疗,做好监所内防治艾滋病工作。
(4)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5)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对违法犯罪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11.盟财政局
(1)制订防治艾滋病经费投入政策,明确盟、旗经费投入及管理职责。
(2)根据防治艾滋病工作需要,负责安排应由盟级财政承担的防治艾滋病经费,并和有关部门一起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成效评估工作。
(3)督导和指导旗(区)财政安排相应的防治艾滋病专项经费。
(4)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防治艾滋病工作人员奖励、补助政策。
(5)会同卫生计生部门研究调整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目录。
12.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针对艾滋病的防治、科研和管理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完善相关人事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相关政策。
(2)协调将防治艾滋病的策略纳入各级行政学院和技术学院的培训课程。组织全盟机关公务人员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学习有关防治艾滋病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
(3)对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艾滋病感染者,提供就业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积极消除就业岐视,依法保障就业权益。
(4)会同有关部门在城镇职工中开展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纳入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以及劳动力人才市场职业培训内容,组织做好工作场所的防治艾滋病工作。
(5)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指导各旗(区)落实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相关待遇。
13.盟交通运输局
(1)利用车站等场所及车辆等交通工具,对旅客和司乘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2)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艾滋病监测工作,依法报告疫情。
14.盟文广局
(1)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组织落实在娱乐服务场所公开张贴和摆放防治艾滋病宣传品等宣传教育相关政策。
(2)做好文化场所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结合日常工作和文化支农、惠农活动,在农牧区相关培训中增加艾滋病综合防治宣传教育内容。
(3)组织开发、制作防治艾滋病宣传节目和文化作品。
(4)指导报纸期刊、广播电视宣传报道有关防治艾滋病工作开展情况。
(5)制订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指令性指标,指导报纸期刊制作刊登防治艾滋病专栏和公益广告,广播电视制作播出防治艾滋病节目和公益广告。督促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主要报刊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政策内容列入日常宣传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
15.盟市场监管局
(1)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娱乐和服务场所的防治艾滋病宣传工作,落实推广使用安全套等干预措施。
(2)制订鼓励、引导刊播防治艾滋病预防艾滋病公益广告,支持推广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的广告宣传。
(3)依法加强对涉及艾滋病防治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用品、医疗服务广告和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
(4)动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展防治艾滋病工作。指导、支持有关协会开展防治艾滋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引导用工单位在其负责管理的农民工集中居住场所摆放宣传资料和安全套,开展同伴教育活动。
16.盟扶贫办
(1)结合扶贫开发,组织各级扶贫机构支持生活困难、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感染者或病人开展生产自救工作。
(2)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扶贫对象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17.盟食品药品监管局
(1)做好对治疗艾滋病药品、诊断试剂以及安全套等预防用品的审批、质量监督等工作。
(2)对进口、捐赠的防治艾滋病药品、试剂、设备进行快速审批。
(3)做好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药物维持治疗美沙酮药品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4)对预防、诊断、治疗艾滋病的药品、试剂和仪器注册申请优先处理。
18.额济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开展对出入境人员防治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对出入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防治艾滋病咨询和指导。
(2)依法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并将结果及时报卫生计生部门,对出入境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有关特殊物品进行卫生检疫监管,及时与卫生计生部门互通疫情。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来我盟外国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19.盟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1)利用车站等场所及客运列车等交通工具,对旅客和司乘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2)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艾滋病监测工作,依法报告疫情。
20.盟民用航空管理中心
(1)利用机场等场所及客运飞机等交通工具,对旅客和司乘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2)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艾滋病监测工作,依法报告疫情。
21.盟工会、盟团委、盟妇联
(1)组织和动员全盟职工、青年、妇女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2)根据各自服务对象,做好职工、青年、妇女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
(3)依法维护职工、青年、妇女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
22.盟红十字会
(1)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工作。
(2)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家属开展关怀救助工作。
(3)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在多种目标人群中开展艾滋病预防工作。
(4)动员红十字会会员、红十字青少年和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者积极参与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
23.盟工商联
(1)动员广大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为艾滋病防治捐款捐物,按照国家、自治区、盟统一规划安排用于防治工作。
(2)对广大民营企业中的从业人员开展防治艾滋病有关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主动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依法做好对募集资金等资源的管理,引导民营企业配合政府部门开展防治艾滋病工作。
24.盟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研究提出艾滋病防治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指导有关部门制定艾滋病防治工作年度计划、工作方案,提供技术支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督导检查;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承担艾滋病防治工作信息沟通和联络工作;承办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查落实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承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各旗(区)职责
(1)按照自治区、盟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本地区艾滋病防治工作。
(2)参与研究制订盟防治艾滋病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和规划;参与研究解决全盟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按照自治区、盟有关要求,根据防治艾滋病工作需要,将防治艾滋病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防治艾滋病工作所需经费。
(4)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防治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防治艾滋病专业队伍。
(5)及时通报本旗(区)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要事项。
(6)及时制订、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7)落实阿拉善盟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议定的各项任务。
201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