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热点再追踪(二)

医药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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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前期《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热点再追踪 (一)》,以下是我们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新近发展的相关评述。

1. 哪些省份及企业走在了政策的前沿?


答: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的统计,截至2016年底,各试点省份共受理165个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申报申请(包括临床试验申请、上市申请及补充申请),其中前四位的分别是:广东47个,江苏38个,上海25个,山东23个。

解析:我国首个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品种花落山东省——2016年12月23日,由齐鲁制药有限公司研发的抗肿瘤新药吉非替尼(Gefitinib)原料药及片剂,经国家食药监总局批准取得上市许可持有人文号“国药准字H20160013”及“国药准字H20163465”。吉非替尼适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化学治疗或不适于化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目前在国内上市的吉非替尼片为瑞典阿斯利康公司(AstraZeneca AB)生产的“易瑞沙(Iressa®)”,2002年7月在日本首次上市,2005年2月取得国家食药监总局颁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后在中国上市。根据新闻报道,齐鲁制药于2012年6月向国家食药监总局提交吉非替尼的注册申请,并在持有人政策施行后,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的相关内容通过提交补充申请成为药品持有人。


十个试点省份中,上海市为目前唯一公布详细种类的试点省份——共9个申请人的12个试点品种被列入了第一批申请参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改革试点品种名单。在这些企业中,有7家企业为注册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园区的企业(含5家外资企业),这与上海市对张江园区医药产业发展的大力支持密不可分,凸显出张江园区为“上海药谷”的龙头地位。根据上海市药监局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药监局定期到张江现场办公,重点对临床申报前和生产申报前两个环节进行咨询服务,并及时与国家药品审评中心进行沟通,提高药品研究质量和审评速度。上海市名单的另一个亮点是,其中的申请人大部分均为生物医药研发企业,这真正体现了持有人制度旨在实现上市批件(所有权)与生产批件(生产权)分离的立法本意。


2.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所需的“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相关文件”该如何理解?


答:根据试点方案,(1)科研人员申请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提交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协议或者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2)药品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申请成为持有人的,应当提交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协议或者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对于注射剂类药品,应当承诺在药品上市销售前提交保险合同。

解析:持有人制度旨在建立药品注册与生产许可分立的模式,鼓励药品研发创新并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与一般的药品生产企业相比,科研人员与药品研发机构毕竟存在资信较弱、资金不足因而责任承担能力薄弱的现实情况,因此这两类主体参与持有人制度需要提供额外的担保或保险证明,以应对药物研发及药品上市后可能产生的风险,其中科研人员相较药品研发机构需承担更重的担保/保险责任。

 

与上市许可人制度相关的险种主要有两种,一是临床试验责任险,二是药品质量安全责任险。药物临床试验责任险主要用于分摊因药物临床试验进行过程中,受试者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后引起的一系列风险。药品质量安全责任险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关联度更大,之前在国内只有少数外资保险公司有这个产品。根据媒体报道,太平洋产险已经推出与持有人制度相配套的“太有责·药安心”系列保险产品,可将药品研发、临床试验、生产、上市销售环节中存在安全责任导致可能互相追偿的各责任方,全部纳入一张保单提供风险保障,完全贴合持有人政策要求。


关于试点方案下的担保/保险要求,仍有若干疑点有待监管机构的进一步解释,例如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及持有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是否需满足特定的主体资质要求?目前地方实施细则中,仅江苏省有明确规定,即“担保人应具备被担保项目赔付能力,且公司信用评级需在A级以上”(这一规定似乎也排除了个人担任担保人的可能性)。另外一个需确定的问题是担保/保险金额有无具体的数额要求?根据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担保额度及保险金额应与产品预期销售金额相对应,但这一条款在最终出炉的试点方案中已被删除。我们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要求仍具有参考意义,实际上,在随后出台的部分地方实施细则中也保留了相同或类似的规定,例如山东省要求注射剂类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提交“保险金额应与预期风险相匹配”的保险合同,而江苏省则规定“保险金额或担保金额应与产品预期销售金额相匹配”。


3. 各省市对持有人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哪些激励措施?


答: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对推动地方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各省市在其各自的实施细则中,在不同程度上均包括了一定的举措以鼓励、吸引生产企业、研发机构及人员投入许可人政策。

解析:许可人政策的成功实行有赖于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这对于资金实力相对较薄弱的药品研发机构来说至关重要。通过梳理各省市的持有人制度配套激励措施,我们发现各试点省市已广泛通过设立绿色通道、提供风险救济资金以及加强企业、人才引进等配套政策,鼓励本区域内许可人政策的实施:


激励措施

上海

  • 设立风险救济资金(5000万元),对注册在张江高科技园区核心区内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提供风险救济保障,并为企业购买商业责任险提供保费补贴;

  • 提前介入加强服务,对试点单位、试点品种开辟绿色通道。

山东

  • 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精准更有效的政策措施,着力打造服务“高地”、政策“洼地”,争取吸引更多好品种、好技术落户山东。

  • 引导辖区内研究机构优先在省内遴选委托生产企业,必要时可组织供需对接会,推动持有人和受托企业的交流合作。

江苏

  • 有条件的地区争取设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专项基金或风险担保基金,并在人才引进、科研立项、成果转化等方面优先扶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项目。


广东

  • 将药品上市许可注册申请纳入我省药品注册快速审查范围,开通绿色通道,提前介入,全程跟踪服务,加快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的审评审批速度。

福建

  • Ÿ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向本地政府争取相关产业政策扶持,获得药品上市许可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应享受与药品生产企业同等待遇的政府奖励和扶持政策;有条件的地区争取设立上市许可持有人专项基金或风险担保基金,在人才引进、科研立项、成果转化等方面优先扶持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试点项目。

  • 率先在厦门生物医药港、福州、三明医药产业集中区和柘荣海西药城开展持有人试点探索。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建立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持有人及受托生产企业的沟通机制,加快对药品上市许可注册申请受理、初审、核查和上报。对于申报创新药物的持有人,符合相关条件者,争取减免注册费。

  • 完善监管配套政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围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配套完善药品监管相关制度,如药品GMP认证,药品上市许可质量安全责任制度,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产品召回与责任追溯,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法律责任等,加快药品监督管理、注册审评审批与国际接轨。

四川

  • 对获得全省前10位持有人的申请人,省财政一次性给予适当奖励;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激励;

  • 在人才引进、科研立项、成果转化等方面优先扶持持有人制度试点项目。

浙江

  • 省局对试点工作开辟绿色通道,全程跟踪服务,加快药品注册申请审核、注册核查和注册检验进程。

天津

  • 鼓励药品研发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科研人员申请上市许可持有人,加强指导、全程跟踪、做好服务,加快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的审评审批速度,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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