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类重大疾病补偿标准
重大疾病医疗救治付费参考标准已商省物价局同意。执行市级收费标准的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付费标准应在省级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2%左右;执行县级收费标准的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付费标准应在市级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2%左右,具体付费标准由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结合当地实际与医疗机构协商后确定。
(一)执行省级收费的医疗机构定额付费标准
1、肺癌
(1)肺叶切除术:35000元
(2)全肺切除术:35000元
(3)肺局部切除术:30000元
(4)开胸探查术:30000元
(5)VATS手术:47000元
2、食道癌(食管癌切除消化道重建术):40000元
3、胃癌(根治术):37000元
4、结肠癌
(1)根治切除术:32000元
(2)全结肠切除术:35000元
5、直肠癌
(1)低位前切除术:38000元
(2)腹会阴联合切除术:30000元
6、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内支架植入术)
植入1个支架:44000元
植入2个支架:55000元
植入3个及3个以上支架的,所增加的支架费用由患者自理。
7、甲亢(甲状腺次全切除术):10000元
8、唇腭裂(修复术)
(1)唇裂修复术:5000元
注:由慈善机构资助享受免费医疗待遇的患者,新农合不再予以补偿。
(2)腭裂修复术:7000元
注:由慈善机构资助享受免费医疗待遇的患者,新农合不再予以补偿。
(二)最高限额付费标准
1、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门诊口服格列卫治疗的,新农合对每位患者每年3个月用量的药品费用补偿70%,患者自付30%,新农合年最高补偿限额为76865元,另外9个月的格列卫由病人向中华慈善总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病人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免费领取。
2、Ⅰ型糖尿病
执行省级收费的医疗机构:7000元
(三)项目付费
脑梗死、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采用门诊口服羟基脲或注射阿糖胞苷+干扰素治疗的病人),按照本文件按项目付费的规定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