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达沃思】药厂与商业责任连带,福建成为首个执行新医保目录的省份
福建公布医保支付标准,成为首个执行新医保目录的省份!
自2016年9月22日,福建省将全省所有医疗卫生相关管理部门权力整合,成立福建省医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医保办)以来,业界对于福建省医保办动作猜测颇多。3月6日,福建省正式公布《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目录(第一批)及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结算价的通知》(简称《通知》),宣布福建医保支付标准正式出炉,成为全国第一个执行最新医保目录省份。
根据《通知》,福建省对于2月27日公布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第一批挂网目录进行了审核,并调整了部分挂网药品,修正了部分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同时核定全省医保支付结算价。
福建此次以医保支付为基础的药品采购备受医药圈关注。业内人士表示,此番医保办沿袭其雷厉风行之手段贯彻按通用名制定支付标准思路,其速度和内容模式有可能引发其他省份的效仿及关注。
在此次执行过程中,目录中药品的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医保支付结算价、挂网价、采购价、零售价等相关规定情况如下:
药品医保最高销售限价是按照药品“四通用”原则,根据挂网企业最终报价,综合考虑相关价格信息(如最低采购价、口岸价、出厂协议价等)确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最高销售限价。最高销售限价不指向任何具体企业、具体产品。
药品医保支付结算价是综合药品属性(治疗、辅助、营养)、药品价格、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的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结算标准。药品医保支付结算价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个人按报销比例分担;高于医保最高销售限价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高于医保支付结算价、低于医保最高销售限价之间的差额由患者个人承担。
省级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交易平台上挂网药品的挂网价格为医疗机构最高采购限价。鼓励定点医疗机构与药品供应企业进一步谈判(联合谈判),降低药品采购价格。
不论药品采购价格高低,医疗机构均应按不高于医保最高销售限价进行销售。药品采购价与销售价之间的差额,归医疗机构。
从《通知》中不难看出,医保支付结算价成为新的调节杠杆,诱导医院发挥积极性通过联合议价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在这个过程中,过期专利原研药品、价格较高的国产仿制药企业预计在福建地市议价中会受到更严峻的挑战。
➤附:福建关于公布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目录(第一批)及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结算价的通知
根据《关于开展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我办于2月27日公布了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第一批挂网目录。经对公布挂网后收到的申投诉件和企业提交的资质材料进一步审核,我办调整了部分挂网药品,修正了部分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同时核定全省医保支付结算价。现将调整后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目录(第一批)及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结算价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医保最高销售限价是按照药品“四通用”原则,根据挂网企业最终报价,综合考虑相关价格信息(如最低采购价、口岸价、出厂协议价等)确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最高销售限价。最高销售限价不指向任何具体企业、具体产品。
药品医保支付结算价是综合药品属性(治疗、辅助、营养)、药品价格、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的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结算标准。药品医保支付结算价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个人按报销比例分担;高于医保最高销售限价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高于医保支付结算价、低于医保最高销售限价之间的差额由患者个人承担。
二、省级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交易平台上挂网药品的挂网价格为医疗机构最高采购限价。鼓励定点医疗机构与药品供应企业进一步谈判(联合谈判),降低药品采购价格。不论药品采购价格高低,医疗机构均应按不高于医保最高销售限价进行销售。药品采购价与销售价之间的差额,归医疗机构。
三、我省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必须按《通知》要求在省级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上进行阳光采购和由当地医保基金经办机构代为阳光结算货款(三明市除外)。
四、实行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责任连带制。本次挂网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17年3月9日17点30分之前确定本企业产品在各片区的配送企业名单,并按要求在平台上进行填报。一个生产企业(进口代理企业)在一个片区只能选择一家配送企业,一个境外制药集团只能选择一个进口代理企业。配送企业应同时在平台上与生产企业签订配送承诺书,责任共担。
五、挂网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应严格按照《通知》及国办发〔2015〕7号、国医改办〔2016〕4号、闽医保办〔2016〕8号等国家和我省有关药品采购文件精神要求,确保挂网药品有效供应,切实保障临床用药及时到位。对诚实守信企业予以延续挂网优先采购;对发现有带金销售、回扣促销等违法行为和不能按时供货、及时配送等的生产企业、流通(配送)企业,取消供货和配送资格,同时记入黑名单,上报国家卫计委及国务院医改办,并在网上公开通报。
六、谈判的药品,可视降价情况相应调整医保支付结算价。
七、以往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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