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药·说法第19期】民法总则草案热点话题深度剖析
3月8日下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的一项议程,是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这部举世关注的法律草案的中国特色在哪里,能否满足中国民众“好用、管用”的期待?
“民法总则草案是从中国土壤中生长出来的”
关键词一:适应中国国情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离不开对世界经验的借鉴和吸收,但必须立足中国实际,适应中国国情。
本次提交大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这一点就体现得非常鲜明。举例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随着城镇化加快,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分配、农村土地经营权保护等案件不断增多,尽管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多部法律提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尚未对其概念及资格认定给出具体解释。此次提请大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周光权代表认为,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使之具备活力,涉及数以亿计的人的切身利益,也事关农村的长远发展。“这些都是真正的中国问题、中国特色。”
关键词二:回应现实需要
一部“好用”的民法总则,不但要适应中国国情,还要能解决现实问题。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龙电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亚兰指出,这次提请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注重回应现实问题,适应当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具有鲜明的时代性。
李亚兰代表介绍,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距今已经30余年了。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新问题进行回应。
周光权代表从回应现实需要的角度向记者解读了民法总则草案几个亮点:详细规定监护制度;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作出规定;面向时代回应了网络社会隐私等权利保护的要求;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道德滑坡现象,民法总则草案专门就见义勇为作出规定,明确了因见义勇为引起纠纷的责任划分。
李亚兰代表举例说,现在一个六七岁孩子的智力水平,和三十年前十岁孩子的智力水平差不多,甚至更胜一筹。草案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调的规定,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关键词三:广泛吸纳民意
民法总则涉及方方面面权益,需要听取多方面声音。
李亚兰代表告诉记者,此次民法总则的立法过程,彰显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中国特色。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法律草案的工作程序已经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即一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两次审议稿。民法总则的制定有了新的突破。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并且先后三次于会后将草案审议稿向社会全文发布,公开征求意见,还将草案稿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法学教学科研机构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在北京、四川、宁夏、上海四次召开座谈会,并到基层进行实地调研。
周光权代表打了个生动的比喻,民法总则草案“是从中国的土壤中生长出来的”。
民法总则草案四大热点
全国政协委员、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一,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民法总则草案中的部分热点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热点一:遗腹子享民事权可继承遗产
侯欣一委员认为,赋予遗腹子继承权有利于保护胎儿的权利,更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宣扬。在中国传统民俗习惯中,一直体现着遗腹子具有继承权的观念。如很多人都是按虚岁计算自己的年龄,说明大家已经把自己在母体里的时间算作是自己生命的一部分,在潜意识中表明人的生命在母亲的孕育过程中就已经存在。
热点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为6岁
侯欣一委员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取决于年龄和智力的相适应程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认知能力在提高、心理成熟年龄在降低,这是普遍现象和趋势。但他认为,我国目前一般孩子从6岁正式开始接受教育,也是从这个年龄逐渐脱离家庭进入社会,在入学经过两年的学习和社会历练后更符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
热点三: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民法总则
施杰委员认为,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民法总则说明了国家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他同时建议,制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用“重典治乱”的治理经验,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处以高额的罚款,并记入征信档案。企业多次违法的,处以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个人多次违法的,可将此作为刑事罪名中“情节严重”的标准。
热点四:见义勇为致受助人受损非重大过失不担责
施杰委员认为,这一条款弥补了我国“好人保护法”的缺失。此外,还应该对救助人进行特别保护作出具体规定。一是免除救助人责任,因救助导致他人损害的,可以通过设立国家救助基金进行适当补偿;二是对有充足证据证明恶意欺诈救助人的被救助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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