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卫人快看,新版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发布

麦积卫生计生监督

 

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我委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进行了修订,修改完善了有关内容,精简了部分工作指标,经商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形成《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请参照执行。 
  各地要及时对《规范》进行培训,组建培训师资队伍,加强培训管理,改进培训方式,注重培训效果考核,做到基层人员应培尽培,服务内容应会尽会,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合格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附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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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第三版)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 年 2 月


前言

    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公共卫生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自2009年启动以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得到了普遍开展,取得了一定成效。2011-2016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从25元提高至45元,先后增加了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和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基础上,组织专家对规范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包括12项内容,即: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包括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和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在各服务规范中,分别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内容、流程、要求、工作指标及服务记录表等作出了规定。《规范》中针对个体的相关服务记录表应纳入居民健康档案统一管理,工作指标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规范》是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免费、自愿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参考依据,也可作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的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计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相关业务指导。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可参照本《规范》执行。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的基本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不断调整,国家卫生计生委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规范》进行修订。

    各地在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过程中,要结合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服务模式,积极采取签约服务的方式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一、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二、健康教育服务规范 
三、预防接种服务规范 
四、0~6 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五、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六、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七、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八、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十、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十一、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十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 
十三、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发布6年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积累了许多经验,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使服务规范内容更符合基层实际。同时,随着医学技术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近年来相关行业组织和部门陆续制(修)订了涉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业领域的行业标准、技术指南或工作规范,对相关名词和内容进行了调整。当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等医改重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这些都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密切相关。新形势、新任务对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5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家组为依托,组织大量专家,着手对2011年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进行修订。经过各服务规范专家组组长牵头起草、召开专家论证会、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意见、征求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意见、征求相关司局意见、征求中医药局和财政部社保司意见等多个环节,经过多轮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二、主要修订内容
  新版《规范》合并了《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和《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对有关服务规范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精简和优化了部分工作指标。主要修改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服务对象为常住人口。
  (二)将原版中的“考核指标”改为“工作指标”。
  (三)居民健康档案。1.在“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部分增加居民健康卡有关内容,删除医疗保健卡有关内容。2.在服务内容部分增加居民健康档案的终止和保存有关内容。在服务要求部分增加电子版化验和检查报告单据的留存办法,强调电子健康档案的信息整合和互联互通。3.将《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并入第三版《规范》,删除《健康体检表》中中医体质辨识有关内容。4.增加“健康档案建档率”指标注释。建档指完成《健康档案封面》和《个人基本信息表》,其中0-6岁儿童基本信息填写在《新生儿家庭访视记录表》上,不需要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5.删除“健康档案合格率”指标,修改“健康档案使用率”指标,强调了医疗记录和健康档案记录的互联互通。6.按照相关标准修改《个人基本信息表》中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血型等的编码顺序,与信息标准保持一致。  
  (四)健康教育。根据目前的健康教育重点内容、重点人群和健康教育新媒体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如播放音响材料中删除录像带。  
  (五)预防接种。1.保障疫苗接种的安全性,在服务内容部分增加“三查七对”的内容。2.删除《预防接种卡》,避免重复劳动和出现表单要求不一致的情况。3.用《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表》替换原有的《疫苗免疫程序》表。  
  (六)0~6岁儿童健康管理。1.将儿童大运动发育评估内容修改完善为儿童心理行为发育问题预警征象筛查内容,在检查记录表中增加发育评估有关问题,开展儿童心理行为发育问题早期筛查。2.增加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图,方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儿童运动发育进行判断。3.删除“儿童系统管理率”指标。  
  (七)孕产妇健康管理。1.孕早期由12周前改为孕13周前。2.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开展孕中期健康管理。由必做内容改为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没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督促孕产妇前往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相关随访。3.产后访视时间由产后3-7天改为产妇出院后1周内。4.删除“孕妇健康管理率”指标。  
  (八)老年人健康管理。1.在服务内容中辅助检查部分增加腹部B超(肝胆胰脾)检查有关内容。2.删除“健康体检表完整率”指标,不再单设,将原指标内容融入到“老年人健康管理率”指标中。3.明确老年人健康管理率指标定义。分子(接受健康管理)是指建立了健康档案、接受了健康体检、健康指导且健康体检表填写完整。  
  (九)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1.在服务内容“筛查”部分增加高血压患者高危人群的界定指标。2.细化血压控制满意标准。3.完善“管理人群血压控制率”指标定义。增加最近一次随访血压达标说明。4.删除“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率”指标。  
  (十)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1.完善“管理人群血糖控制率”指标定义。增加最近一次随访空腹血糖达标说明。2.删除“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率”指标。  
  (十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1.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改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2.删除“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指标。3.删除“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稳定率”指标。  
  (十二)中医药健康管理。1.增加《体质判定标准表》填表说明,强调体质辨识结果的准确性取决于接受服务者回答问题准确程度。2.删除“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记录表完整率”指标,不再单设,将原指标内容融入到“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率”指标中。  
  (十三)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1.在“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登记”部分增加有关电子病历和电子健康档案自动生成的有关工作记录、报告的内容。2.修改“传染病疫情报告率”指标定义。将“报告卡片数”改为“网络报告的传染病例数”。  
  (十四)卫生计生监督协管。1.将“卫生监督协管”改为“卫生计生监督协管”。2.将服务内容中“食品安全信息报告”改为“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删除职业卫生咨询指导相关内容。3.增加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有关内容。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二、服务内容
    (一) 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发现或怀疑有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
    (二)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协助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三)学校卫生服务
    协助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四)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协助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报告。
    (五)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 协助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定期对辖区内计划生育机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巡查, 协助对辖区内与计划生育相关的活动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报告。
    三、服务流程  


    四、服务要求
    (一)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协管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县(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要采用在乡镇、社区设派出机构或派出人员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计生监督协管的指导、培训并参与考核评估。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有关工作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明确责任分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零报告制度。
    (四)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范的要求提供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及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
    五、工作指标
    (一)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率=报告的事件或线索次数/发现的事件或线索次数×100%。
    注:报告事件或线索包括食源性疾病、 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计划生育。
    (二)协助开展的食源性疾病、 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计划生育实地巡查次数。
    六、附件
    1.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
    2.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
 


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


天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局麦积分局网络红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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