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全省城市公立医院执行新价格
4月1日起,我省将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积极开展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取消药品加成,药品(不含种药饮片)实行零差率销售,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价格。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将医疗服务作为深化价格改革的重点领域,明确要求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到2020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要求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责任。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明确提出,要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重点是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以及检验等价格,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动价值的项目价格,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通过规范诊疗行为、医保控费等降低耗材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并与医疗控费、薪酬制度、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措施相衔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明确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具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陕西省作为国务院医改办确定的第二批综合医改试点省份,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积极开展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为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提供保障。
图解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综合医疗服务类(诊查、床位、护理、注射)
医技诊疗类(影像、放射、超声、检验)
临床诊疗类(治疗、手术、康复)
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针刺、灸法、推拿等)
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城市公立医院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实行零差率销售。
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的合理收入,按照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90%、同级财政补偿5%、医院加强成本核算承担5%的比例分担。
针对涉及部分特殊群体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放射治疗、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等)及部分检查、治疗、手术等项目价格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放开按照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设置规定及诊疗规范开设的特需病房、特需门诊的床位费和诊查费。
放开体现个性化需求、市场竞争较充分的口腔正畸、口腔种植、人类辅助生育、医学美容、中医推拿、中医综合(不含中医辩证论治)机器人辅助手术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将挂号费并入诊查费,对只开药不诊察的患者保留方便门诊挂号费,按最高不超过每次一元收取。
合并规范部分价格项目,将现行取暖费、空调降温费及普通病房内设独立卫生间和热水洗浴加收的费用,并入床位费,按照病房条件分为带卫生间和不带卫生间的病房床位费。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21号)要求,六周岁(含)以下儿童手术项目在成人手术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提高幅度不得超过10%。
取消药品加成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与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推进分级诊疗、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及加大财政补偿力度等各项改革措施同步实施。
转发自:陕西百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