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庆县推进总额控制管理,加强医疗机构控费

云南医保

鹤庆县推进总额控制管理,加强医疗机构控费

 

为建立和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药费用自我约束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管理成本。近日,县医保中心根据省州相关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了《鹤庆县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额控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对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总额控制指标和服务内容做出了明确要求,以便更好地满足参加居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根据方案规定,我县实施的总额控费是指县医保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为城乡居民服务,按一定比例计算控制总额,采取总额封顶,超额不补,结余归还资金,并按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计算付费的一种支付方式。总额控费的基金来源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配到门诊和住院的医疗补偿金。2017年筹资总额减去当年应提取的大病医疗保险费、门诊慢性病补偿金和调剂金后约18%作为门诊补偿金,82%作为住院补偿资金包干至各医疗机构。分配依据是根据以收定支及近三年各乡镇门诊和住院报销金额情况、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将门诊、住院减免资金以乡镇为单位包干预算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各乡镇应预留适当资金用于灵活调剂。

方案同时对总额控费的服务内容、考核与支付和工作要求作出规定。明确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总额控制后更好服务参保群众,县医保中心将对各医疗机构按照门诊、住院减免和登记、医疗规范、工作管理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按月预拨的方式进行考核和支付。对考核满分的按全额支付,每扣1分扣减1%的应付金额。得分85分以下的予以警告,资金仍按得分计算支付,得分74分以下暂不支付并提出限期整改。对总额控费制度执行不力的管理人员和医疗机构,以及违规操作,未按规定比例补偿,不服从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将给予警告、全县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等处罚。对套骗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医务人员将严肃追究责任,触犯刑法的将移送相关司法部门处理。

此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保证参保群众的利益,增强各定点医疗机构成本与控费意识,制止各医疗机构乱开大处方和挂床现象,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情况的发生。

    (鹤庆县人社局  王金春  任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