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室给一位精神病患者治病,却收到了来自《精神卫生法》罚单

浙江卫生计生监督

大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小前提

村卫生室属于医疗机构

结 论

一段来自八十岁老人的演绎三段论

一段来自对精神卫生法断章取义的误读

就此诞生了一个民间“精神病治疗机构”

近期,庆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位于庆元县的****村卫生室中有精神障碍患者在该处住院治疗的情况,遂予以立案调查。


小小村卫生室别有洞天


见病人前来问病求医,不见医生热心接待,反而神态略显紧张的招呼病人先到外面。当事人异样的表现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同时观察到前来求医的人中有一人精神状态有异于常人,遂执法人员提出在该卫生室“转转”的请求。两栋看似独立的房子,通过内部一个小道相联通,小小的村卫生室中竟然暗藏玄机。一头是“门前冷落鞍马稀”的景象,距离100米的另一边老屋内却又是另一幅图景…

 

在当事人老屋大堂中,

赫然挂着祖传中西医诊所牌匾

主治:“精神 神经病(科)”

身经百战的执法人员还第一见到如此“光明正大”

看精神病我们是“专业”的,

我们不仅仅提供“专业的治疗”

住院配套我们也一应俱全。

Profession~ Most professional

经执法人员深入调查发现,该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核准的诊疗科目中并没有设置精神科。同时该处主要负责人为乡村医师,并无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结合当事人开展精神病诊断治疗的行为,“已构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

(二)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活动。”,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虽年事已高,但是卫监君的这张罚单您还是要收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陆佰元整(¥2600元);

4、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卫监君带你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五条专门规定:“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

2、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3、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


▲  不得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了 “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此处的“医疗机构”并非指所有医疗机构,仅指依据《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五条具备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合法资质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  对依照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

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和对依照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亦设定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类行政制裁方式。


▲  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

对特定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短暂的保护性医疗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患者本人、他人的人身安全,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背了这一宗旨,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庆元县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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