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票制快讯:江苏沦陷,湖南告急!!
文章来源:江苏省医药联盟、湖南卫计委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就《镇江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召开了会议,拉开了江苏省两票制的正式大幕!
以下是《镇江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讨论稿内容,非官方:
(一)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境内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以上情形在全国范围内仅限一家经营企业或总代理。
(二)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总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调拨一次。
(三)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也就是所谓的一票制,流通企业沦落为物流快递小哥,只负责仓储保管发货运输,给上游生产企业开具物流运输服务业发票,结算搬运费用)。
(一)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药品由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采购全部实行“两票制”。鼓励部队医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两票制”。
(二)2017年3月?日起启动实施“两票制”。2017年?月?日前为过渡期。
(讨论稿在时间节点上用了?号表示,应该是给参会人员一个共同讨论的机会,形成统一思想后报市政府批准正式执行,据传言,有可能会在4月1日启动,可能会给到3-6个月的过渡期。)
(三)过渡期内,生产企业应充分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原有配送渠道等因素,确定在我市的一级商业代理关系,于?月?日前在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上进行更新,同时签署并公示承诺书;视为生产企业的经营企业和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签署并公示承诺书;
(四)过渡期内,流通企业须妥善处理库存药品中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医疗机构在生产企业一级商业代理关系未确定前,暂可按原渠道采购药品,?月?日后应根据药品采购使用情况及时调整优化配送渠道;;
2017年?月?日起,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
(一)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 GSP)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以及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二)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发票必须由药品生产企业开具。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货、账相符。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购进药品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三)公立医疗机构要选择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药品流通企业开展配送工作。配送企业数量应进行合理控制。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配送集中度,促进医药流通市场优化整合。
(四)公立医疗机构在入库验收药品时,必须验明票、账、货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为其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其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电子版(同一批次号的药品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两张发票的生产企业名称、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镇江市两票意见稿涉及到: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税务等多个部门,要求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以及“两票制”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张是湖南省医改办就实施“两票制”召开新闻发布会的通知,湖南省距离两票制的实施已经不远了。
就在昨天4月11日,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一)“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二)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三)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代为销售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者视同为生产企业。
(四)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五)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六)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所实施的药品紧急调拨、采购国家或本省省级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仍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药品可由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采购全面实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两票制”。自发文之日起启动实施“两票制”,2017年9月30日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应按“两票制”要求调整并重构药品供应体系,消化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库存药品;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供应体系调整到位前,可按原渠道采购药品。
2017年10月1日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
(一)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以及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二)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发票必须由药品生产企业开具。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等,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货、账相符。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购进药品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三)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编制采购文件时要将执行“两票制”作为必备条件。对于招标采购的药品,要验明药品生产企业的资质,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企业要在标书中作出执行“两票制”的承诺,否则投标无效;实行其他采购方式采购药品,也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两票制”的有关要求。
(四)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该批药品进货发票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并纳入专项档案管理。
两票制如火如荼,下一个会是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