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GPO整改:不降价者赢下一局!已成交的药企面临降价不采风险
4月11日,湖南省卫计委发布“印发《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版两票制”新鲜出炉。由于与“川版两票制”出台时间相近,且两份方案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健康界梳理出五大关键词,便于理解方案核心事实。
两省都设定5个月的过渡期,湖南省明确规定2017年9月30日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生产流通企业应按“两票制”要求调整并重构药品供应体系,消化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库存药品。在供应体系调整到位前,公立医院可按原渠道采购。
根据公布的方案,此次四川省“两票制”实施范围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除民族贫困边远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和其他地区基层医疗机构外全面实行“两票制”。原则上药品流通企业为民族贫困边远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和其他地区基层医疗机构配送药品时,允许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
湖南省“两票制”范围包括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药品可由乡镇卫生院代购),并鼓励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两票制”。
相较之前其他省份的“两票制”,湖南省和四川省均决定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加强监管力度。
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取消投标、中标和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
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对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两省在开展药品集采时,也同样强调: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对于招标采购的药品,要验明生产企业资质,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
来源:新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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