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11号),医药分开改革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和挂号费、诊疗费,设立医事服务费。
医事服务费纳入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