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医疗机构药品招标投标资料审核结果公示
关于对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限价挂网采购部分)
投标资料审核结果进行公示的通知
相关投标企业:
按照《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辽卫发〔2017〕27号)的要求,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对药品集中采购(限价挂网采购部分,即原招标采购部分)的投标资料进行了审核,现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限价挂网采购部分)报名企业及产品的基本信息及审核结果(附件1、2见 “阅读原文”)。
二、申诉受理方式
申诉受理分为以下两种方式,请投标企业根据情况,按照对应的方式进行申诉。
(一)补充本企业资料或更正本企业信息
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企业和药品,投标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补交合格的材料;对于有误的公示信息,投标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修改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补充本企业资料或更正本企业信息不需在平台内进行任何操作,仅需递交相关纸质材料即可。补交材料和信息更正材料必须逐页加盖公章,递交人不限于企业被授权人,但不接受传真件和邮寄件。
(二)申诉其他企业相关信息
对其它投标企业的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需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首页,点击左侧“进入2015年药品招标平台”,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在平台内进行网上申诉,具体操作方法详见《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网上申诉操作指南》(附件3见 “阅读原文”)。网上申诉后,在平台内打印相关申诉内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打印的申诉内容和相关纸质申诉证明材料逐页加盖公章后递交。
申诉材料必须由企业授权代表携带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如果确实无法由企业授权代表递交的,企业需重新委托递交申诉材料授权代表,由新授权代表携带法人授权书原件(附件4见 “阅读原文”)和身份证原件递交,否则不予受理。
投标企业提出申诉应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如对其他企业信息有异议,本着“谁提出、谁举证”的原则,申诉时应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诉受理时间
1.网上公示及申诉时间:即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
2.纸质申诉材料接收时间:即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周末及节假日休息),每天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时30分至4时30分,逾期将不再受理。
四、纸质申诉材料递交地点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A座6楼样品室。
五、提醒企业注意
1.报名资料的审核分为企业资质审核和产品资质审核两部分,只有企业和产品均通过审核才有资格参与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企业资质审核未通过的企业,其报名产品即使通过审核也不能参与集中采购。
2.无论是否通过审核,投标企业都应对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如果发现信息有误,应在公示期间内提出。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企业和药品,请企业根据平台提示的原因在申诉期间补充相应材料,申诉时间截止后不再受理。
3.对于时效性文件,在审核期间暂时以2016年8月1日作为时间节点,在此日期之后过期的材料均认定为有效。由于在审核期间,有部分资质材料实际已过期失效,请相关企业对涉及到的过期材料及时进行补交,以免影响产品的挂网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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