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如何保安全

医药电商

2016年7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分别通知河北省、上海市、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结束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药品网上零售试点工作,天猫医药馆、1号店停止了药品的线上交易。

 

在网络购物大潮中,网络售药一直颇具争议。相关部门对此慎之又慎,由于试点过程中暴露出较多问题,去年7月份,互联网第三方平台售药被叫停。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药品流通改革成为2017年的重点工作任务。1月25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平台除外)审批。

 

2月份,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的优势和作用,方便群众用药。网络售药被认为即将驶入快车道,然而,问题依然存在,如何在给予群众便利的同时保障安全?

 

最大的软肋是安全

 

互联网一直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多发地带,而药品是与人类生命和健康息息相关的特殊商品,在质量要求、合理使用等方面有严格的要求。

 

“对于药品的内在质量,多数消费者无法做出正确判断,即使是专业人员也要通过特定的手段才能得出结论,这使得患者难以发现药品质量问题。尤其是处方药的合理使用则专业性更强,普通患者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一旦患者使用不合格药品或者不正确使用药品,可能对其身体健康造成影响甚至是致命的损害。”全国人大代表、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子龙说。

 

网上售药的发展踟蹰不前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安全问题。“药品是特殊商品,特殊在药品既要讲有效性,也要讲安全性。”1月25日,关于网上售药的相关政策,食药监总局副局长吴浈向媒体表示。  

 

2016年7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分别通知河北省、上海市、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结束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药品网上零售试点工作,天猫医药馆、1号店停止了药品的线上交易。

 

据了解,叫停的原因在于试点过程中暴露出较多问题,如第三方平台与实体药店主体责任不清晰、对销售处方药和药品质量安全难以有效监管等问题,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用药安全等。

 

从2013年7月开始,国家食药监总局开展药品“两打两建”专项行动,关闭屏蔽网站近千家。但仍有一些网站铤而走险,非法渠道购进产品、违法违规宣传、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等。

 

“与实体药店药品销售相比,网上药品销售存在业务涉及范围广、隐蔽性强、控制难、取证难、监管难等问题。”谢子龙分析。

 

他认为,网上药店的经营环境不完善,法规不健全,药品管理法中没有涉及网上药品销售的条款,各地准入条件、监管要求存在很大差异。另外,药品的储存、运输环节都对药品质量有着重要影响,但目前网络售药缺乏专业化的物流体系。

 

进一步规范化

 

随着网购日益成为一种消费习惯,互联网售药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据统计,截至2017年2月28日,我国共发放《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916张,拥有网上药店649家。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分为A证(第三方平台交易)、B证(企业与企业交易)、C证(企业面向个人交易)。《决定》取消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平台除外)审批,意味着过去由各省级监管部门负责的B证和C证的审批正式被取消,实体药店及医药批发企业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不再需要通过省级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

 

越来越多的药企将加入互联网售药的阵营,但相关配套政策并不完善。

 

“在互联网上销售药品,很多国家都采取谨慎态度,并不是完全放开的。互联网药品销售政策,既要促进流通,又要加强监管,如果说这种销售脱离了监管视野,可能会对公众健康带来伤害。”吴浈说。

 

吴浈表示,像B2B,由企业到企业的流通这一块,应该说政策比较清晰,也是比较放心的。大家关心更多的是B2C,就是由企业到消费者。


现阶段,监管部门强调网上销售药品网上网下要一致,也就是说,开展网上售药网下要有实体店,这样能做到责权一致,公众权益能受到保障。

 

在谢子龙看来,药品对储存、运输条件有着严格的要求,每种药品的储存运输条件不尽相同。保证药品储存过程符合要求是确保药品质量的关键环节之一。


据他了解,现阶段,一些实体药店温湿度尚且难以满足药品储存需求,运输环节则更是因为缺乏必要的车辆、保温降温设备等条件而难以满足要求。

 

“如果网上药品B2C交易数量剧增,药品配送过程的运输条件将难以保证,将直接威胁药品内在质量,药品安全也就无从谈起。”网上药店应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医药物流企业进行配送,保证运送过程中的药品质量稳定。

 

在网络药品交易中,类似需要规范的地方还有很多。谢子龙认为,要加快《互联网药品交易法》立法,进而逐步完善互联网药品交易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行业指南,更好地指导和规范网上药店的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他分析,现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仅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令形式出现,立法层次较低,对药品互联网交易管理的针对性不强。如商品7天内无条件退货,这一规定对一般商品较为适用,但对于药品这类有着储存特殊要求的商品难以保证产品在顾客手中时的环境条件。


而国家食药总局已出台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属于程序法和行政法的范畴,并不能解决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问题。

 

“互联网药品交易立法是推动‘互联网+药品流通’有序发展和保证群众安全便捷用药需求的前提和保障 。”谢子龙强调。

 

同时,他也提出,要加强对网上药品监管队伍建设,健全监管体系。“食药监部门设置专业网络药监队伍并配备相应的监管手段,由国家食药总局统一管理协调分工,对互联网药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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