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让困境儿童的生活、医疗、教育、监护、救助等方面得到有效救助,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完善了工作机制,加大投入力度,不断提升全区困境儿童保障服务水平,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自治区重点保护七类困境儿童:一是孤儿。对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三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或患精神病、服刑、被强制戒毒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父母双方失踪、重残(2级以上残疾)、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或患精神病、服刑、被强制戒毒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四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五是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儿童。六是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七是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失足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困难的留守流动儿童等其他困境儿童。
自治区对困境儿童实施特殊保护,优先考虑他们的利益和需求,坚持分类保障、适度普惠。根据不同儿童群体需求特点,分层次统筹推进,分类型设置标准,分标准实施保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积极发挥政府在困境儿童保障中的主导作用,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儿童福利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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