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番禺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统一编号:PY032017009
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文件
番卫〔2017〕131号
番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
番禺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2016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情况,调整我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现将《2017年度番禺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番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6月29日
2017年度番禺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一、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番禺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是48674元和30143元。
二、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违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各征收社会抚养费243370元,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本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50715元,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本区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97348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60286元。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243370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50715元。
(五)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438066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271287元。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973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602元。
三、本征收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1年。2016年8月8日番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布的《番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番禺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番卫〔2016〕79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7年6月29日印发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