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慢性病治疗及核销须知
1、被鉴定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医疗慢性病的人员,门诊医疗费结算由按年结算调整为按月结算,慢性病起付标准为每月30元(传染病、精神病不设起付标准),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5%,每月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51元(不含个人支付金额);居民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50%,每月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68元(不含个人支付金额);甲状腺功能低下、甲状腺功能亢进、高血压Ⅲ期的,职工门诊慢病人员每月最高支付85元,居民门诊慢病人员最高支付60元。
2、规定病种门诊医疗待遇按月支付,当月未就医或医药费未达到起付标准的不予支付,超过一年未就医者,视为自动放弃门诊规定病种慢性病资格,如需继续享受规定病种门诊医疗待遇应重新申报。
3、需转上级医院检查的,必须经所选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同意,检查发生的费用回所选定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结算。
4、慢性病患者无论有几种慢性病,只可以申报一个慢性病病种。传染病、精神病患者可以选择相应的阜新市专科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其它慢性病患者只能选择本县门诊慢性病联网的(第一人民医院、中医院、第四人民医院、颐康医院)四家医院中的其中一家医院作为自己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选定后一年之内不能变更。今后门诊慢性病人员在药店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
5、异地就医的慢性病患者在所选择定点医院门诊的医疗费用一年结算一次,只结算相应慢性病的药费及检查费。
6、自2017年起,每年上半年对取得慢性病门诊医疗资格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的患者进行复检审核。对不参加复检或不符合慢性病标准的人员将终止其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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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武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