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丰县健康扶贫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抚州市人民政府《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抚府发【2016】37号
(一)个人参保免缴费。
符合文件规定的城乡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对象、贫困建档立卡户、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省政府规定的失业的十四类退役士兵、重度残疾人、在校大学生以及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由各级财政全额资助参保。
(二)免县级、乡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负担。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乡级医疗机构一般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医疗机构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三)肺癌、食道癌、胃癌等恶性肿瘤重大疾病在三级定点医院治疗报销比例由原50%提高到70%。
城乡参保居民中一类慢性病人【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等后期抗排斥治疗、地中海贫血(含输血)、血友病等八种疾病】住院不设起付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额低于70%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贴至70%。
(四)门诊慢病报销比例由原40%提高到不低于50%。
我县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是根据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不同而确定的,最低不低于50%。根据《试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列下表:
类别 |
医院级别 |
起付线 |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一类慢性病 |
一级医疗机构 |
0 |
90% |
二级医疗机构 |
0 |
80% |
|
三级医疗机构 |
0 |
60% |
|
二类慢性病 |
一级医疗机构 |
300元 |
70% |
二级医疗机构 |
300元 |
60% |
|
三级医疗机构 |
300元 |
50% |
(五)大病保险免起付线,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以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转外诊70%。大病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我县的大病保险不设起付线,并在本县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最低不低于80%。
(六)城乡居民其它医疗待遇(由商业保险公司支付)。
(1)意外保险:符合规定的意外伤害费用直接进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一般住院待遇支付。
(2)大病特殊用药(癌症患者七种靶向用药):继续按照省有关文件精神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支付标准为全省统一谈判价的70%。
(3)重特大疾病保障:参保居民当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上年度城乡居民加权平均收入的60%以上部分可享受50%的医疗补偿,不设最高支付限额(上不封顶)。
(七)医疗保险和商业大病保险实行了“一站式”结算。2017年,由于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医保系统已开通“一站式”结算服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补偿在一张结算发票上实现支付,即“一票式”结算。其中大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补偿先由医保基金垫付,商业保险公司按月与医保经办机构清算。避免参保人员二次找商业保险公司报销,多头跑腿。
(八)2017年城乡居民特殊慢性病病种由原15种增加至39种,对于一类慢性病人门诊,基金无最高支付限额;对于二类慢性病人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患两种及两种以上二类特殊慢性病门诊的,仅患A类的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其他情形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九)实行一月免费10次血透治疗费的政策。根据《试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患者实行按月限定10次内(含10次)的血透费用免除个人负担;超过10次的血透费用,按甲类治疗进行核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