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达沃思】医院药房托管存在商业贿赂;有谁敢说“只有河南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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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洛阳市工商局、孟津县工商局获悉,河南省洛阳市、孟津两工商部门查处一起商业贿赂案,现已对涉案两家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签订协议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洛阳市工商局了解到,该局调查发现,2012年12月12日,洛阳世鸿药业有限公司(下称世鸿公司)与孟津县公疗医院签订《孟津县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配送购销协议书》后,开始向该医院供应药品及耗材。该协议有效期为10年,自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2014年底,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孟津县公疗医院所需的药品及耗材改为由世鸿公司独家供应。


补充协议


2015年2月10日,世鸿公司(乙方)与孟津县公疗医院(甲方)又签订《孟津县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配送购销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内容如下:“报据2012年12月12日甲乙双方签订的《孟津县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配送购销协议书》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本着互意、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包括“……4、甲方自2014年10月25日起, 甲方不能再接收其他厂家或配送公司供应的药品、耗材及提供的发票, 现存药品必须在2015年1月31目前销售完毕,销售不完药品应退货给原供应商。5、遗留问题处理:甲方在限定期限内贷款1100万元用于处理遗留问题。 乙方对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并承担0.7%以内的利息, 超出0.7%的部分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联系金融机构,并由甲方认可,甲方提供所需资料……”


在上述协议期内,孟津县公疗医院在中信银行洛阳分行贷款600万元,贷款期限1年,即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虽然贷款资金600元为孟津县公疗医院使用,但1年的贷款利息是由世鸿公司承担,其还承担了孟津县公疗医院300万元职工集资款9个月的利息。按照协议约定,在有效期内孟津县公疗医院不再向其他任何第三方采购药品及耗材。


问题出在补充协议


经查实,该局认为,世鸿公司与孟津县公疗医院在药品及耗材的购销过程中,签订了“互惠互利”的《孟津县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配送购销协议书》及《孟津县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配送购销协议书补充协议》,其实质内容是世鸿公司通过与孟津县公疗医院签订药品购销协议,并承担孟津县公疗医院600万元贷款利息(年利率6.6%)及医院300万元职工集资款利息(年利率9.6%)的形式,获得了向该医院供应所需药品及耗材的独家经营权,从而排挤了其他供应商公平竞争的权利。并查明,自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底止,世鸿公司为孟津县公疗医院承担并支付贷款利息425600元,职工集资款216000元,综上所述,世鸿公司属于行贿行为,行贿金额614600元。截止案发,孟津县公疗医院尚欠当事人货款,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医药公司、医院均受处罚


该局认定世鸿药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做出决定责令世鸿药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0万元处罚。


另外,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还从该局获悉,孟津县公疗医院在洛阳世鸿药业有限公司实施商业贿赂案中,因涉嫌收受商业贿赂,已于2016年8月9日将孟津县公疗医院不正当竞争案移交给孟津县工商局依法处理。


6月29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洛阳市工商局了解到,目前该案罚没款已全部履行到位。当事人未向洛阳市政府或河南省工商局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本公众号欢迎原创文章投稿,投稿邮箱:28544096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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