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最关心的医疗纠纷问题,我省有了最新的预防与处置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
《安徽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已经2017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李国英
2017年7月20
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详情如下↓↓
➤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医疗纠纷预防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完善医患沟通机制:
(一)按照规定公开医疗服务信息;
(二)采取多种方式向患方普及相关医疗卫生知识,宣传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三)设置统一的接待场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及时解答、处理患方的咨询、投诉;
(四)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和医调委的职责、地址、联系方式。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征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
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务人员不能依照前款规定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书写病历。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住院病历资料和由其保管的门诊、急诊病历资料。
患方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病历管理的规定提供。提供的病历资料复制件,应当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患方要求封存病历资料或者现场实物的,应当由医患双方现场确认后封存。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盖章或者签名后各执一份。
医疗纠纷处置
医患双方可以在赔偿限额内自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制作和解协议书。
患方提出的赔偿数额超过赔偿限额的,医患双方可以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调委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前款规定的赔偿限额,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