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7月25日
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7年是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形成较为系统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的关键之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7〕37号)要求,制定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推进健康湖北建设为引领,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基本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思路,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的基本路径,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制度创新和重点突破,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着力推进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5项制度建设,大力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把改革成果转化为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和获得感,为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奠定坚实基础,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二、研究制定的政策文件
(一)制定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强化“三医”联动的实施意见。(省医改办负责,2017年6月底完成)
(二)制定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省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6月底完成)
(三)制定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意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2017年6月底完成)
(四)制定医药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省物价局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
(五)制定关于加强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
(六)制定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方案,及时制定细化相关政策措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共同牵头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
(七)制定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7月底完成)
(八)制定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省人社厅负责,2017年7月底前完成)
(九)制定湖北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省医改办负责,2017年7月底完成)
(十)制订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医疗服务的实施文件。(省发展改革委负责,2017年8月底前完成)
(十一)制定完善公立医院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十二)制订关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省国资委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十三)制定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十四)制订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11月底前完成)
(十五)制订建立卫生人员荣誉制度的政策文件(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共同牵头负责,2017年11月底前完成)
(十六)制定医教协同推进医学人才培养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文件(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共同牵头负责,2017年11月底前完成)
(十七)制定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试点的指导性文件(省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十八)制订关于在部分城市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开展编制管理改革实行人员总量管理试点的意见(省编办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以上任务只列牵头部门,不列参与部门。
三、推动落实的重点任务
(十九)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医疗联合体建设为重要抓手,进一步推广宜昌市“互联网+分级诊疗”经验,所有市、州、县全面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完善分级诊疗政策体系,落实引导推动公立医院参与分级诊疗的各项政策,预约转诊占公立医院门诊就诊量的比例提高到20%以上,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新秩序。到2017年底,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物价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十)贯彻落实省医改办等单位印发的《关于推进湖北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大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健全收付费、考核、激励机制以及医保等政策。从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人群以及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目标人群、慢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入手,以需求为导向做实家庭医生签约。到2017年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把所有贫困人口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物价局负责)
(二十一)全面启动多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建设。制定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工作方案,全面启动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专科联盟、远程医疗协作网等多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建设。三级公立医院要全部参与并发挥引领作用。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等分工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等方式,推动医疗联合体成为服务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管理共同体。开展诊疗—康复—长期护理连续服务模式试点。(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二)组织开展三级医院日间手术试点,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医保支付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物价局负责)。
(二十三)加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建设和学科建设,加强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相关专业科室以及紧缺专业临床专科建设。推动贫困县县医院远程医疗全覆盖。(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四)实施基层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以落实基层卫生“四强四提”重点工作为抓手,全面提升基层卫生服务能力。不断深化基层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做好9000个村卫生室建设项目实施工作;加强“薄弱”乡镇卫生院和乡镇卫生院特色科室建设。深入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年活动,开展建设群众满意乡镇卫生院和优质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示范中心创建活动。(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物价局负责)。
(二十五)全面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负责)
(二十六)督促所有市、州、县分别完善并落实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有关规划,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合理控制公立综合性医院的数量和规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十七)2017年7月31日前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所有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协调推进管理体制、医疗价格、人事薪酬、药品流通、医保支付方式等改革。到2017年底,武汉市、襄阳市、鄂州市等前4批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下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积极创建国家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城市。(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物价局、省商务厅、省国资委、中国人民解放军郑州联勤保障中心负责)。
(二十八)推进军队医院、武警医院参与驻地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分级诊疗体系。(中国人民解放军郑州联勤保障中心负责)
(二十九)协调配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委属(管)医院全部参加属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并选择1个市(州)开展综合绩效考核试点,加大探索力度。(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物价局负责)
(三十)拓展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扩大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范围,至少争创1个国家级示范县(市、区),命名表彰5个省级示范县(市、区)。到2017年底,县级公立医院全面实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支付方式,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县级公立医院门诊、住院患者人均费用和总收入增幅下降,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提升,自付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用比例下降。(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三十一)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区域协调制度。分类指导、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
(三十二)全面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推动建立公立医院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补偿的新机制。逐步偿还和化解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长期债务。(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负责)
(三十三)组织开展城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工作,评价结果与财政投入挂钩。(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四)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制订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初步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管理体制和治理机制。开展制定公立医院章程试点。(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编办、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五)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推进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探索院长年薪制。(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负责)
(三十六)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设定年度医疗费用增长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市、州、县和各个公立医院。到2017年底,全省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平均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下。定期公布各市、州、县主要监测指标排序情况。(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七)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落实管理体制、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七统一”政策。完善大病保险制度,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合理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等措施,提高大病保险对困难群众支付的精准性。加大对商业保险机构大病保险承办工作的监管力度。(省人社厅、湖北保监局分别负责,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参与)
(三十八)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45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扩大用药保障范围。(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分别负责)
(三十九)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推进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型支付方式,选择部分地方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试点,鼓励各地积极完善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医疗机构规范行为、控制成本的内生动力。(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四十)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2017年年底前所有城市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省物价局、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四十一)按照国家部署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探索制订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标准。按要求推进医保全国信息联网,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四十二)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新增200个左右临床路径管理、100个左右中医临床路径管理。(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十三)推动落实民政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精神,增强保障合力。(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湖北保监局负责)
(四十四)全面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省地税局、省财政厅、湖北保监局负责)
(四十五)总结经验,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医保经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湖北保监局负责)
(四十六)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努力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湖北保监局负责)
(四十七)推进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为困难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十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湖北保监局负责)
(四十九)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及时完成我省药品生产企业医药代表备案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五十)建立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体系。(省经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十一)建立全省医药产品电子交易平台,推动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直接通过平台交易。坚持集中带量采购原则,落实公立医院药品分类采购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建立专利药和独家生产的药品价格谈判机制。鼓励集团采购、医联体采购和区域联合采购。规范电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十二)推行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2017年底以前,武汉市、襄阳市、鄂州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面执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市(州)推进“两票制”。(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五十三)推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物价局、省地税局负责)
(五十四)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医保药品谈判准入后的医保支付衔接工作。(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十五)试行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鼓励连锁药店发展,探索开展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省商务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五十六)规范药品使用行为。选择部分地方开展建立医院总药师制度试点。促进合理用药,落实处方点评等制度,重点加强抗生素、辅助用药、营养性药品的使用,列出具体清单,实施重点监控。开展基本药物目录评估,制定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激励机制政策。(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十七)推进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应用,2017年年底前覆盖大多数统筹地方,将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向医务人员延伸。(省人社厅负责)
(五十八)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五十九)贯彻实施《中医药法》,启动社会办中医试点,完善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办法。(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十)督促各地细化措施,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对医疗卫生机构单独制定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逐步提高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保护和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十一)培养全科医生300名以上。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多层次多渠道组织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新增2500名左右医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重点向全科、儿科、精神科、妇产科等紧缺专业倾斜,建立健全省级财政补助机制,加强培训质量建设。稳妥推进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加快服务健康产业发展相关人才培养。改革完善基层卫生职称评审工作,优化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
(六十二)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50元,新增部分主要用于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督导评估,加强疾病预防体系和慢性病防控体系建设。做好健康促进工作。(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十三)规范健全医疗卫生服务管理手段,加强信息化应用支撑。逐步完善省、市、县三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省、市两级平台实现100%互联互通,市、县两级平台实现90%互联互通,推进对各类业务数据的实时汇集、有效分析、动态监测,推广全省医疗服务智能监管系统的应用。区域内60%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和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对接;3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信息系统。统筹规范全省信息化标准体系,加快应用全省统一的病案书写规范、疾病分类编码、手术操作编码、医学名词术语等相关规范和标准。推进便民惠民服务,加大力度推进居民健康卡的发行和普及应用,推动跨区域、跨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调用和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动态调阅。(省卫生计生委、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六十四)开展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证照试点工作。(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十五)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检查、消毒供应和血液净化机构。继续推动医养融合试点工作,推进社区居家层面医养结合。启动中医药健康养老工作。推动健康产业和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健康医疗旅游示范基地建设。(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十六)继续开展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十七)深入推进“两控四改”重点工作。扩大试点范围,总结经验并逐步向全省推广,打造我省医改特色亮点。(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十八)各市、州、县由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各市、州、县要建立将医改纳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要求等约束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责任,全面开展医改监测工作,建立医改任务台账,加强改革监测和定期通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十九)加强经验总结和推广。各地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围绕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积极探索,及时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经验,以区域突破带动全局推进。(省医改办负责)
(七十)加强医改正面宣传和解读。加强对医改典型经验的挖掘和宣传,反映鲜活的医改实践和进展成效。做好医改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对政府相关部门、医改办及公立医院管理人员等进行全员培训。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深化医改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省医改办、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负责)
(七十一)加强医改督查评估。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分析解决出现的问题,进一步总结各地创造的成熟经验,把改革成果总结好、巩固好、发展好。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通报、约谈及问责。(省医改办负责)
(来源:湖北省政府 责任编辑:胡哲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