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为医疗纠纷处理立规矩

合肥卫生

《安徽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近日在省政府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将自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办法》,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谎报、瞒报。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程序。患方要求协商的,告知其推举不超过5名代表参加协商。

《办法》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书写病历。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患方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病历管理的规定提供。

患者及其近亲属的以下行为被明确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盗窃、抢夺、故意损毁病历资料;在医疗机构摆设灵堂、焚烧纸钱、摆放花圈;在医疗机构违规停放尸体,阻挠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围堵、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反这些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同时规定,如果医患双方自愿通过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提出申请。患方单独提出申请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医调委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受理的,确定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医调委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结,但也可适当延长时限。医患双方可以在赔偿限额内自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如果患方提出的赔偿数额超过赔偿限额的,医患双方可以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调委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来源:《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