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新鲜出锅 趁热乎赶紧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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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日前制定了《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对外发布,就参保缴费、转外就医、结算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同时明确该细则有效期为5年。




登记缴费:每年9月至次年3月

《实施细则》明确,每年9月到12月核定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次年1月到3月核定当年度医疗保险费。出生前新生儿以父亲或母亲的信息可随时办理参保登记。符合《实施办法》中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按下列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在校(园)学生儿童和福利院孤儿的参保统一由所在学校、幼儿园或福利院到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其他城乡居民具有本市户籍的,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村民委员会办理参保登记;非本市户籍的在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村民委员会办理参保登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核定和医疗保险费征缴机构,核定和缴费实行“一站式”办理。




转外就医:备案后才能转院

“参保人员就诊时,应到城乡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主动出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证历》和《社会保障卡》。需要住院时,应由参保人员本人或家属预交部分住院医疗费用。”《实施细则》明确。


同时明确,参保人员离开本市外出期间因患急病住院的,应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住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外转人员规定支付。未备案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因我市三级甲等或三级专科定点医院的医疗技术、设备条件所限,确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参保人员需凭我市三级甲等或三级专科定点医院近期开具的诊断证明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证历》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所属旗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备案表》。备案通过后方可转往外省市三级甲等或三级专科定点医院治疗,医疗费用由所在旗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支付。未按规定办理备案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结算管理:即时结算

《实施细则》明确,参保人员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采取即时结算制度。结算时应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参保人员自付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按规定结算。凡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应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费用结算。


此外明确,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72小时之内经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所发生的费用到所属旗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住院待遇进行报销。参保人员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转外就医或外出期间因急性病住院发生的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出院后到所属旗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来源|呼和浩特晚报 蒋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