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证合一”药店办证三天就够了!
一、“五证合一”药店办证变容易,审批时间半年缩减到3天
最新统计,5月份,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在食药审批领域,共向8家企业颁出五证合一的《企业经营许可证》,审批时间从180天缩减到3天,审批改革走在全市前列。
同仁美康大药房的主管郑军是第一个尝到“多证合一”甜头的人。由于仓库地址变化,这家企业的许可证需要变更,4月28日,他在网上向武汉开发区(汉南区)行政审批局提交资料。4月29日,5位工作人员现场踏勘药店。5月3日,“五一”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他领到全省首张五证合一的《企业经营许可证》。全程用时仅3个工作日,此前,五证分别办理,全套办完法定时间是180天。
“医药是特殊行业,证多,竞争也激烈。早一天拿证,就多一天销售收入。”同仁美康大药房肖经理介绍,办证快慢,关系到企业竞争力。
“假如办证不顺利,很有可能一家新店就撑不过最初的几个月。”肖经理介绍,有的企业急着上市,或者有的企业被并购了要改名称,也要一个个办证,如果没在规定时间内做完,要承担违约责任。
武汉开发区(汉南区)行政审批局局长杨龙启介绍,目前全市有药店约4000多家,光许可证就有2万张。“如果每家药店一年因办证省下10万元,可增加4亿元纯利润,相当于武汉招商引资一个较大的新项目了。”
据介绍,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将把“多证合一”改革扩大到教育、卫生、文化等所有审批事项,企业只需《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经营许可证》两种证照,即可开业经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上游药店VS下游药企,“越界纠纷”何时休?
5月18日,漱玉平民大药房在济南举办了主题为“同梦想,共华章”的15周年庆客户答谢盛典活动。在这次会议上,漱玉平民提出了“供零新和谐”的倡议,但同时抛出了一个当前的焦点话题——药企应不应该自建零售终端体系?
汤臣倍健的“二维码”事件和一心堂总裁赵飚炮轰哈药强推“码上有”APP,反映出药店的心理“底线”。而近年来一些药企大规模收购药店,更是招致药店警觉甚至反感。
作为供应链上下游的药企和药店,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博弈,但药企这个举措似乎有“越界”之嫌,对此有不少业内人士担心,倘若今后有更多的药企开药店,会不会激化双方的矛盾,导致严重的冲突与对立?
公平才是关键
在漱玉平民大药房举办的15周年庆客户答谢盛典活动中,最大的亮点是药企和药店的“大咖”一起对“药企应不应该自建零售终端体系”这个当前颇具争议性的话题坦诚地面对面交流。
这事没有谁对谁错之分,因为资本是逐利的,“企业不赚钱就是犯罪”;从法规层面来看,达康书记“法无禁止即自由”的评判标准也是适用的,药厂开药店或药店开药厂,只要手续合法,都无可厚非。
工商“过界”之争不是重点,是否合作公平才是关键
一直以来,药企与药店的矛盾不是客大欺店就是店大欺客。以前药店与药企合作最烦恼的事情之一,就是辛辛苦苦把产品做起来,药企却把代理权收回去。药企也烦药店,谁给的折扣多就和谁好。因此,药店做贴牌产品,药企开药店,都是为企业的利益着想,希望增强自己的主动权。
正如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共识:术业有专攻,即使“过界”,也无法超越对方。之所以对“过界”担心,无非是怕被对方取代。比方说,药店开了中药厂,于是门店只卖自己的中药产品,其他的都不让进,这就有欠公平了。同样,药企要求药店和自己做生意,但又抢人家地盘,药店当然也不乐意。
有合作矛盾也难免,有利益关系就会有冲突,所以能否公平地平衡双方的利益尤为重要。以前有药企开药店,也有药店开药厂,怎么那时候不怕对方“过界”呢?现在担心,则说明“度”过了,让对方感受到了威胁。
新环境改变了原来的模式和规则,新的合作模式和规则亟需建立。要实现“供零新和谐”,双方都需要拿出诚意,在公平的前提下谋求长久共赢。即使“过界”,也只是延伸或补充,而不是为了取代对方。
三、北京严查违规销售处方药,药店多次违规将取消评三类店资格
日前,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通知》
《通知》如下:
各区局、各直属分局加大药品零售企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求药品零售企业继续严格执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09号)有关规定,做好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以及必须凭处方销售药品的管理工作。
对未凭处方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的,一经发现,要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并要将查处情况予以公示。
各区局、各直属分局日常监管中要遵循“强化监管、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的监管原则,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我局有关处方药、非处方药销售管理规定,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对必须凭处方销售之外的处方药,有处方或病历医嘱的,凭处方或病历销售;未提供处方或病历的,要求企业有药学服务人员在岗为公众提供药学服务。要开展广泛、持久的宣传工作,切实推进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
各区局、各直属分局应根据相关要求,将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在岗和处方药销售管理工作列入药品流通监管重点,与GSP认证跟踪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相关专项检查和分级分类管理等工作相结合,对于多次违反药品分类管理规定销售药品的,其不得评为三类店。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6年9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强化了“分级分类”管理思路,将处方药分为了“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和“可登记购买的处方药”。其中,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包括了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抗病毒药等九大类品种,通知以附件的形式详细罗列了需凭处方购买的药品名单。
然而,走走登记形式,无需处方就能买处方药早已是业内心照不宣的“惯例”。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须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如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于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不过,业内人士认为,千元的处罚并不能起到有效作用,“不凭处方违规销售处方药”依旧是业内顽疾。
多地也陆续出台了处罚令,其中,海南规定,对第一次发现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药店,一律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顶格处罚1000元;若第二次发现,将一律责令停业整顿3至7天,并顶格处罚20000元;若第三次发现,一律按情节严重论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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