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竞价、议价、限价挂网采购药品 医疗卫生机构带量采购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药政(2017)6 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各医疗机构,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根据《2015 年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要求,今年以来,我省已陆续公布限价挂网采购药品和第一批竞价、议价采购药品省级入围结果,即将进入医疗卫生机构带量采购阶段。为规范开展竞价、议价、限价挂网采购药品实际带量采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以各设区市为单位,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成立药品采购联合体,开展带量采购工作,实现在保障药品质量和临床供应的基础上,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分类实施,统筹推进。本着省级入围一批、市级带量采购一批的思路,分类分批省市联动推进集中采购工作,形成常态化带量采购工作机制。
(二)坚持为需而采,招采合一。根据各设区市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合理编制市级带量采购目录和计划,按照量价挂钩要求与省级入围企业进行价格谈判,确认采购产品及价格。
(三)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操作流程,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带量采购各环节工作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进行,采购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三、采购主体
各设区市组织区域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成立药品采购联合体,作为带量采购主体。联合体原则上由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公立医疗机构牵头。委直医疗机构原则上参加所在各设区市组织的带量采购。鼓励跨区域联合采购和专科医院联合采购。
四、具体步骤
(一)合理确定采购品种和数量。各地应组织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自身功能定位、服务能力和地方医保报销水平,在省级入围结果中合理遴选采购药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实际使用量的 80%、采购预算一般不高于医院业务支出 25—30%的要求,精心编制采购计划。在此基础上,汇总形成本地区药品采购目录和数量,药品品种选择时要求符合以下要求:
1、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一品三剂型” (每种药品剂型原则上不超过 3 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 2 种)的总体要求报送采购品种。对同一评审分组产品,医疗卫生机构最多选择 2 家,其中基层医疗机构必须选择 1 家报价最低者,以保持与以往用药的衔接。对儿童适宜品种、剂型、规格的配备可以适当放宽。
2、强化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确保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机构占主导地位,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符合规定比例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保持用药上的衔接,保障分级诊疗制度落实。
3、抗菌药物、肿瘤诊治药物及肿瘤治疗辅助用药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管理规定。
(二)周密开展价格谈判。各地组织药品采购联合体邀约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最终确定采购产品及其价格。确认的产品价格不得高于省级入围价格,下一评审分组的产品价格不得高于上一评审分组的产品价格。原则上在同一设区市相同企业相同产品的价格应保持一致。对限价挂网采购产品的价格谈判,要根据临床需求,采取针对性有效措施,引导企业规范价格行为,确保价格科学合理。
(三)规范签订购销合同。各地成交确认结果公布后 10 日内,县(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直接与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合同中应明确采购药品的品种、剂型、规格、包装、数量、价格、配送要求、结算办法、结算时间、履约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与企业签订合同时,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同时与签订《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并要求企业按照我省“两票制”政策递交执行“两票制承诺书” 。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医疗卫生机构带量采购工作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中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并认真落实常态化开展带量采购工作的相关要求。合理组建药品采购联合体,赋予医疗卫生机构选择产品和价格谈判的自主权,调动参与带量采购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主动协调医保、物价、食药监等部门,形成价格谈判工作合力,确保药品采购价格符合地区医保水平、群众致富能力。
(二)推动有效落实。各地应在省级入围结果公布以后,及时启动医疗卫生机构带量采购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组建工作机构,在 9月中旬前全面完成价格谈判。在价格谈判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各地应将医疗卫生机构确定的采购产品及其价格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各方澄清及申诉。公示结束审核确认后报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三)强化舆论宣传。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坚持信息公开,密切关注舆论动态,及时回应各界关切,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