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发文件!医药代表实名备案,要签廉洁合同!

医药生

文|赛柏蓝 老米


2017年8月8日,安徽省卫计委发布通告,公开征求《安徽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包括药代实名备案,签署廉洁购销合同等要求均被写入。


 

赛柏蓝注意到,安徽省的《征求意见稿》与此前外省市的同主题文件内容,本无明显差异。

 

不过,该《征求意见稿》的出炉,意味着安徽省也将在全省范围内对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采购上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精确打击”,及时封杀行贿企业及人员,限期禁止其再参与公立医院采购活动。


5种情形,应列入贿赂黑名单

 

依据该《征求意见稿》,5种情形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1、经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

 

2、被检察机关认定有行贿事实,但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3、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处理决定的;

 

4、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物价、药监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入黑名单,将被公立医院封杀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1次列入安徽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企业及其代理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全省医药集中采购工作机构2年内不得接受其生产、销售产品的集中采购或配送资格申请。

 

对1次列入其他省区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企业及其代理人,其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对该企业的产品在安徽省范围内组织医药集中采购时应作减分处理。

 

对5年内2次及以上列入各省区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企业及其代理人,在最近一次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安徽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全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2年内不得接受其生产、销售产品的集中采购或配送资格申请。

 

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是该不良记录的主要责任人,直接参与行贿等人员是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采取任何方式注册新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交易的生产、经营企业,包括作为新公司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新企业、公司应同样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在处理时限内的,按所剩余时间延续处理。

 

总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与总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总公司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医院集中采购药械产品,必须查询黑名单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了医疗机构在履行打击商业贿赂职责上的义务。

 

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卫计部门报送与本单位有关的涉嫌行贿企业及其代理人名单,在与药械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采购合同时,也必须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

 

此外,安徽省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医药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在医药集中采购时,应当查询安徽省及国家卫计委公布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

 

医疗机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生等收受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等利益的,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和护士,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所在医疗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各级卫计部门(药管中心)应当与司法机关和监察、财政、商务、工商、药监等相关部门建立沟通机制,互相通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和查处结果,及时、准确掌握商业贿赂不良行为的单位或其代理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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