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丨又一例!男子当众猥亵女童!除了愤怒,我们更应该知道这些!

四川卫生计生

7月14日,有网友爆料:在重庆某医院一男子将手放在未成年女儿的裤子内摸其身体,其间,女孩起身去检查回来后,男子再一次将手放进女童裤子内,全程女孩都在玩手机,无反抗情绪。


据知情者称,该事件发生于8月14日上午,所在医院为重庆西南医院。有目击者在留言区称:“刚开始以为是他媳妇,后来觉得不对看起来太小,结果后来这男子他妈叫这女娃去检查的时候,这个女娃叫她婆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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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下午,重庆警方通报“重庆某医院发生疑似男子猥亵女童”事件调查情况:经初步审讯,杜某对猥亵女童行为供认不讳。杜某系女童姑父,女童父母离异,其父残疾,长期住院无监护能力。案发当日,因女童患皮肤病,杜某和祖母陪同到医院检查治疗。候诊期间,杜某对女童实施猥亵。





无独有偶,就在8月12日晚7时许,有媒体爆料称南京南站候车室内发生一起涉嫌猥亵女童案件。


经过深入细致侦查工作,警方于8月14日在河南滑县将嫌疑人段某某(男,18岁)抓获。段某某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已被刑事拘留。经警方调查,段某某与女童是兄妹关系,但没有血缘关系。该女孩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警方称,警方正在对段某某的父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据了解,涉事小女孩不足14周岁,涉嫌猥亵的小伙子18岁,是一名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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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这种行为

为什么构成刑事犯罪?

它和亲昵开玩笑之间的界限到底在哪儿?

亲人、熟人和陌生人在法律处理上有区别吗?

猥亵儿童是不是只有父母报案才受理?

……

除了愤怒

你更应该知道这些法律常识!


解答人 | 杭州资深刑辩律师王小兵 


Q
A
&


Q:这次南京事件的嫌疑人是直接刑拘的,有的网友觉得重了,您认为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据现在披露的案件情况,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涉嫌猥亵儿童罪,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为什么是刑拘?首先,法律界限是根据行为的恶劣程度,社会危害性大小来综合判断的。


法律不会规定一个硬性的标准,实际上这种犯罪也没办法规定硬性标准,都是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把握的。其次,把手直接伸进女童衣服摸胸,性质严重;公共场所,影响恶劣。


如果只是拍下屁股摸个脸的话,受治安处罚的可能性比较大。



Q:猥亵儿童是不是只有父母报案才可以得到处理?

猥亵儿童罪是公诉案件,并非只有父母报案才能得以处理。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侵犯儿童性权利的事件,可以先打电话报警,然后通过手机照片、视频等方式固定、保留证据。


Q:在年龄方面法律是怎样规定的?有没有网上在传的8周岁以下公诉8周岁以上自诉的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规定:“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因此,如果本案中的受害人年龄不满14周岁,则可以成为猥亵儿童罪的侵犯对象。如果是14周岁以上的话,则涉嫌构成强制猥亵罪。需要注意的是,2015年8月29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将强制猥亵的对象由“妇女”修改为“他人”,也就是说,如果猥亵的是年满14周岁的男性,也将构成强制猥亵罪。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自诉案件主要有三类,其中并不包括猥亵儿童罪,自然也就不存在以年龄作为区分标准的说法。



Q:男童女童受到猥亵,法律上有区别吗?

目前我国法律在男童和女童方面的规定并无区别。猥亵的对象在14周岁以下,构成猥亵儿童罪,年满14周岁,则构成强制猥亵罪。


Q:如果猥亵骚扰来自亲人、熟人,和陌生人在法律处理上有区别吗?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因此,不管行为人是否是孩子的亲人,犯该罪的都要从重处罚;其次,如果是孩子的亲人犯该罪,我个人认为相比较一般人而言处罚应当更为严厉。因为这种行为会让孩子处于一种孤立无援的境地,对孩子的心理会造成更大的伤害,而且亲人对孩子犯罪也严重违背了一般的社会伦理道德。


Q: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有哪几个不同的类型?它们的区别,或者说界限在哪?

目前我国《刑法》中关于对儿童性权利的保护主要规定在第二百三十六条的强奸罪、二百三十七条的猥亵儿童罪等罪名当中,根据行为手段和主观故意的不同,罪名也有相应的区别。以强奸罪为例,从保护儿童性权利和社会危害性的层面考虑,对于和幼女发生性器官接触的,一般认定为强奸罪。从刑罚设置的角度,不管是强奸罪还是猥亵儿童罪,法律都明确规定了要从重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儿童主动对行为人实施了猥亵行为,则行为人负有阻止的义务,如果不加以阻止,也将涉嫌猥亵儿童罪。


未成年人的侵害从未停止过

可能是陌生人

也可能是身边最熟悉的人

熟人作案是“常事” 



433起性侵儿童案件,778个受害人,近七成为熟人作案


年初,“女童保护”公布了2016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数据,433起性侵儿童案件,778个受害人。


“女童保护”连续多年发布“性侵儿童案件统计调查报告”,数据显示,近三年来公开报道的儿童性侵案件均大幅高于2013年,既体现出儿童被性侵现状的形势严峻,也反映出社会对这一现状的关注提升。



性教育缺失


家长认知不足,学校教育缺失


“女童保护”还公布了另一份报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


根据这份经全国31个省份共9151名家长填写的报告,68.63%的家长表示没有对孩子进行过系统的防性侵教育;50.61%的家长不能确定是否可以从孩子言行中识别孩子是否遭遇性侵,还有16.85%的家长完全不能识别。


一边是对儿童防性侵的不了解,另一边是对性侵事件的愤怒。调查显示,在发现孩子被性侵的境况下,84.74%的家长会选择报警,但仍有3.39%的家长会选择私了,0.45%的家长选择默默忍受。


另一份针对儿童进行的调查则显示,86.55%的儿童没有上过防性侵课程;7.17%的儿童有过或经常遭遇未经本人或家长同意而被碰触隐私部位,存在被性侵的风险;被问及“未经同意被碰触隐私部位是否知道如何应对”时,30.48%的儿童不知道该如何应对。



对于儿童猥亵

家长有多无知

孩子就有多危险!

关于防猥亵

必须要告诉孩子的知识



转发提醒家长和孩子

积极树立孩子防性侵意识,

普及性知识和防身技巧,

警惕和防范不法侵害

不要让这种事情再发生!



来源:四川日报


【四川卫生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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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热线:12320

计生热线:1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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