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出台《文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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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出台《文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文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文山州人社局近日制定了《文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从参保管理、基金筹集、医疗待遇、费用结算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对于参保缴费,《实施办法》明确每年的7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度参保缴费集中办理期,在此期间,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凭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城镇社区、乡镇村委会办理参保缴费。办理本年度参保登记的新生儿及转移接续参保人员,每月25日前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和出生超过90日新生儿办理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错过集中缴费期未能缴纳保费的外出人员,可在次年2月底前补缴全年费用,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对于基金筹集,《实施办法》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政府相关部门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城乡居民个人缴费给予全额或差额资助。

对于医疗待遇,《实施办法》明确参保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门诊实行一般诊疗费制度。参保城乡居民在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普通门诊(含急诊),报销比例70%,次均处方值不超过35元;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普通门诊(含急诊),报销比例60%,次均处方值不超过50元。在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医保基金支付25%,次均处方值控制在200元(含)以内。参保城乡居民按照规定享受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待遇和重大疾病住院医疗待遇。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住院和门诊医疗待遇。对城乡居民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作了明确。

对于费用结算,《实施办法》明确州内城乡居民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结算等级分为三级。参保城乡居民在省内就诊实行分级诊疗、逐级转诊。参保城乡居民在实现联网结算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对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进行审核、结算,再与参保人员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定期进行清算。

《实施细则》的出台,健全和完善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文山州医疗保险管理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