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文件 甘卫发〔2017〕290号 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
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改革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9部门《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国卫药政发〔2017〕37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食药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等10部门联合制订了《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 甘肃省工信委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社厅 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省国资委 甘肃省工商局
甘肃省食药监局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2017年9月29日
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9部门《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国卫药政发﹝2017﹞3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甘肃实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改革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医疗卫生改革中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短缺药品的供应保障工作,以满足临床合理用药需求为导向,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分级应对、分类管理、会商联动、保障供应”的原则,建立多部门会商联动机制;充分利用甘肃省短缺药品采购信息共享平台及短缺药品监测报告制度,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和机制;根据甘肃省药品动态调整管理制度及甘肃省药品分类管理相关规定,动态调整药品分类管理目录(短缺药品清单)及价格信息,建立健全短缺药品价格监测及信息报送制度;完善短缺药品资源信息共享和常态储备制度,从预警、储备、共享、调剂等多个维度解决好短缺药品、急救药品以及儿童用药的供应问题。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部门会商联动机制。
建立由卫生计生、发改、工信、财政、人社、商务、国资、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组成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会商联动机制。加强政策统筹、信息互通、协作配合、联动应对。根据会商部门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推动长效机制建立。针对药品短缺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供应保障能力评估,分析短缺原因,研究保障措施。
(二)落实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制度。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全省短缺药品信息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甘卫办药政函﹝2016﹞339号)要求,进一步落实短缺药品信息监测哨点责任,定期督促辖区内短缺药品监测哨点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短缺药品监测系统按要求报送信息数据,并及时汇总分析及提出政策建议。各短缺药品监测哨点要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强化管理,落实零报告制度,按月按时报送信息。要加强与短缺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的联系,将重点配送企业纳入监测哨点,前移预警端口,增强应急反应能力。
(三)动态调整分类管理目录(短缺药品清单)。
为保障临床必需、急救短缺、不易采购药品的供应,我省建立了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制订了《甘肃省急救药品目录》、《甘肃省短缺药品目录》、《甘肃省直接挂网药品目录》。要进一步完善政策依据,根据药品集中采购、药品动态调整结果及市场供应变化、疾病谱、重点人群临床用药需求、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需要等,合理界定短缺药品标准,适时调整短缺药品清单。
(四)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激励政策。
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激励性政策,引导生产、流通环节不断加强对短缺药品生产供应的积极性。对纳入我省分类管理目录的药品,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给予宽松价格限制、提高入围比例等激励政策;在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及积分中增加积分系数,提高生产配送短缺药品企业的积极性;在县乡村一体化配送企业遴选中,配送短缺药品的企业可直接进入各地遴选范围,不受时间、区域、名额限制;在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过程中,为保障急救短缺药品有效供应,分类管理目录内药品允许增加一票等。
(五)完善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制度。
按照《甘肃省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甘工信发〔2015〕133号),加强省级医药储备管理,确保常态短缺药品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时,药品、医疗器械的及时有效供应。根据临床实际需求制定储备计划,动态调整短缺药品储备品种,合理确定储备数量,安排收储资金,保障药品储备及时到位,高效调剂调用。严格执行《甘肃省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确保储备资金安全、保值和有效使用。建立健全常态短缺药品储备、使用和供应保障机制,依托短缺药品信息共享平台,发挥常态短缺储备药品的使用效率,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六)提高短缺药品信息共享平台的效能。
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急救短缺类药品信息互通共享模块了解最新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信息,并及时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议价采购,实现对临床必需、采购困难、急救短缺类药品的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保障供应和及时调剂。要进一步完善平台功能建设,强化信息共享,为供需双方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提升短缺药品供应保障的能力。
(七)协调应急生产。
对于临床必需、急救、用量小或价格偏低、不易采购而国家尚未纳入定点生产的品种,可由省卫生计生委、省食药监局、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级药品采购机构等部门共同协调有资质的企业应急生产或定点生产,以保证临床用药需求。
(八)实行药品动态调整机制。
全面落实药品分类采购政策,按照《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甘卫发〔2017〕104号)要求,完善药品品种、质量、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对中标后采购数量小、采购金额低、供应不足、配送率低、质量抽检不合格,以及因市场发生变化再按原中标或挂网价格供应显失公平或出现供应短缺等药品,通过品种、质量、价格的动态调整,建立可进可出、适应市场变化的药品动态调整机制,为确保我省临床用药需求提供有力保障。
(九)加强短缺药品价格监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短缺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健全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对短缺药品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以及不同地区间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强化药品及原料药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哄抬价格和垄断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药品采购机构要加强价格检测,对价格涨幅较大的品种或因为价格原因导致短缺的,应及时汇总报送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快速反应、信息反馈和协商联动机制,共同应对价格因素造成的供应短缺问题。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以供应保障为主线,引导企业合理议定、磋商短缺药品价格,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十)严格执行药品采购诚信管理制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甘卫发〔2016〕180号)要求,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对全省医疗机构、中标企业和配送企业进行诚信管理和积分考核。每季度或半年对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配送情况进行通报,对配送不到位、配送率低于85%、中标后不能保障供应、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企业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警告、记不良记录等处理。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使用、价格公开和短缺药品监测信息报送等情况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对申请纳入阳光采购平台的药品,响应率低于40%、或接受邀请后消极报价、恶意虚高报价或年度议价成功率低于10%、或3次及以上不响应者取消品规挂网或配送资格,企业纳入黑名单。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涉及药品研发注册、生产流通、采购使用各个环节,涉及多个部门,要把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需要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发力。各级卫生计生、发改、工信、财政、人社、商务、国资、工商、食药监、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合力推进。充分发挥体制和制度优势,构建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社会协同、齐抓共管的短缺药品治理机制。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强化短缺药品的供应保障责任,将短缺药品供应保障纳入绩效考核工作体系,加强督查督办和激励问责。积极配合国家推动基本药物短缺品种清单、标识、价格、采购、配备使用等统一政策。
(二)明确责任分工。
发展改革(价格)等部门要深化药品价格改革,强化价格行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积极引导短缺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生产供给能力。医保管理部门要完善医保用药管理措施,按规定做好短缺药品支付保障。商务部门要鼓励药品流通企业发展现代药品流通方式,优化物流配送网络,提升短缺药品可及性。卫生计生部门要完善国家药物政策体系,优化药品采购机制,强化因价格恶性竞争导致药品质量下降和短缺的风险评估;落实短缺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制度,加强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优先配备、统筹调剂和使用监管,确保采购规范、配送及时、合理使用、保障供应。国资部门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作用,推动国有企业在短缺药品供应方面更好履行社会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短缺药品质量监管,加快短缺药品及原料药注册申请的受理,对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及原料药予以优先现场核查、注册检验,研究实行短缺药品清单内药品及其原料药停产备案制度,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要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提供基础性服务,做好平台短缺药品数据收集、整理、分析、汇总和上报工作;加强对企业、医疗机构反映的苗头性短缺问题进行研判,强化对价格上涨等异常情况的快速反应能力。
(三)积极宣传引导。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广泛宣传短缺药品供应保障的重要意义。及时公开相关综合信息,积极回应、妥善处理公众关心的药品短缺问题,及时化解供需矛盾,增强人民群众对药品短缺的理解和对政府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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